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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多年未推出新型種類公債,允宜適時研謀改進,以強化債務管理並利公債種類多元化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多年未推出新型種類公債,允宜適時研謀改進,以強化債務管理並利公債種類多元化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債務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經費7萬5千元,與113年度相同。經查:

(一)強化債務管理並提高財務運用效能為債務基金成立宗旨之一

依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增進償債能力,特依公共債務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嗣從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可知,債務基金可以發行公債等方式籌措償債之財源,惟目前僅發行傳統還本付息之公債,多年來並未發行他種型態公債。

(二)我國曾於94至104年間發行可分割公債,促進債券市場商品多樣化

為健全債券市場之發展,我國於94年7月20日發行可分割公債,以固定票面利率2%及每年固定發行日期方式推出,並自同年11月7日起,開放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就其持有之可分割公債,得申請分割為分割利息公債及分割本金公債,或將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重新組合為附息公債,使更多投資人可參與債券市場,增加投資標的,亦有利於保險公司及金融業發展保本型商品;對整體市場而言,可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商品之多樣化。財政部於94至101年間均於7月及10月發行5年期且票面利率固定為2%之可分割公債,嗣為反映市場利率水準,102年起改於10月15日發行5年期且票面利率為1.25%之可分割公債,並自105年起暫停發行迄今。94至104年間合計發行19期、共6,144.538億元之可分割公債。

(三)我國自111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均逾2%,允宜適時研究發行物價指數連動公債之可行性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111及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分別為2.95%及2.49%,且113年1至9月平均CPI年增率為2.26%,其中食物類CPI年增率更達3.75%;中央銀行113年9月預估我國113年CPI年增率為2.16%,顯示自111年起連續3年我國CPI年增率均逾2%。嗣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說明,美國抗通膨債券(Treasury Inflation-Protected Securities,TIPS)係由美國財政部發行之國債,通常為期10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其本金及票息均依據消費物價指數(CPI)確定之通膨率隨時進行調整。抗通膨債券票息發行時與一般標準國債相同採固定形式,但其本金每年需根據通膨率進行二次調整,若通膨率上升,投資者可獲得之收益亦跟著上漲。當債券到期後,投資者將獲得最初的投資本金和根據債券發行期間通膨率變化差額的補償。是以,允宜時研究發行物價指數連動公債之可行性,以利債券商品多元化及減少投資人受到物價波動之影響。

綜上,我國自94年推出可分割公債迄今,多年來尚未發行新型種類公債,鑑於我國自111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均逾2%,允宜適時研究發行物價指數連動公債或其他公債之可行性,以強化債務管理並利公債種類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