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基金於114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8,396萬9千元,該計畫主要業務項目包括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落實普惠金融及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等。有關P2P借貸目前尚非屬金融監理法令所規範之特許業務,提供服務之業者亦非屬金融機構,惟近年發生不法業者藉由P2P平臺模式,以假債權等方式進行詐騙吸金,造成民眾權益受損,行政院業已責由金管會統籌擔任窗口。經查:
(一)為健全國內P2P產業之發展,行政院業召集相關部會,責由金管會統籌並研提「P2P網路借貸平臺管理計畫」
金管會對國內P2P業務之發展,自105起即採取鼓勵「銀行與P2P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下稱P2P業者)合作」之政策方向,並於106至109年間持續督導銀行公會針對與P2P業者合作機制,訂定及檢討相關規範,惟近年發生P2P業者以假債權等方式進行詐騙,為健全國內P2P產業之發展,行政院爰於112年5月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會議,決議由金管會統籌擔任窗口,該會業已擬訂「P2P網路借貸平臺管理計畫」並於同年12月經行政院修正備查,茲就是項計畫概況說明如下:
1.計畫目標:協助P2P業者加強自律,及透過優化與銀行合作機制,健全P2P業者金流管理,並參酌國際作法,協助輔導我國P2P業者健全發展。
2.相關部會:金管會、經濟部、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內政部。
3.計畫內容及具體措施:由金管會訂定「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並協助P2P業者成立同業公會,研訂相關實務運作準則;優化其與銀行合作機制;加強打擊不法業者;揭露與銀行合作之P2P業者名單及相關資訊;協助P2P業者信用風險管理;適時宣導以加強民眾風險意識等。
(二)迄113年9月底,僅有2家P2P業者與2家銀行合作有業務合作關係,除持續協助P2P業者強化自律,允宜優化其與銀行合作機制,並適時檢視現行管理措施之妥適性
銀行公會訂有「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其係於106年12月1日經金管會同意備查後實施,惟依監察院於113年8月7日公布之調查報告指出,擬藉由銀行與P2P業者業務合作以間接促進該業健全發展之政策方向,難謂鍥合實需,請金管會允應重新檢視現行管理措施之妥適性,茲分述如下:
1.前述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自107至112年底止,合計僅有6家銀行與7家P2P業者,曾有前揭自律規範所定之6項業務合作關係,迄112年底仍維持合作關係者,僅有2家銀行與2家P2P業者,爰冀由鼓勵銀行與P2P平臺業者合作,透過銀行協助其適度降低各種風險之目標,顯然不符預期。
2.查銀行公會公告資訊,截至113年9月底,仍僅有2家P2P業者與2家銀行合作辦理金流及資金保管等服務(詳表1),詢據金管會表示,主要係因銀行考量P2P業者之營運模式及作業流程欠缺穩定性,亦較缺乏健全之內控制度,不易評估及掌握其風險,致欠缺合作意願,未來俟其同業公會成立後,透過強化P2P業者間之自律,有助於銀行掌握其經營狀況及風險,進而提升互信與合作意願。
表1 截至113年9月底止銀行與P2P業者之業務合作彙總表
銀行名稱
P2P業者
合作內容概述
遠東銀行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項目:金流服務
概述:業者提供企業融資服務平台進行借貸撮合,P2P業者之借款人以純信用融資或提供票據做為有擔保融資,銀行則提供金流代收付服務,辦理「P2P業者之出借人與借款人間借貸款項之移轉」。
永豐銀行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項目:資金保管服務
概述:銀行提供虛擬帳號供業者做為平臺會員匯入資金之用,但其金流往來部份為平台業者自行處理。
資料來源:銀行公會網站,本中心彙製。
綜上,我國現行對P2P之管理係規劃透過指導原則及促其成立同業公會等方式以協助P2P業者加強自律,並透過優化其與銀行合作機制以健全金流管理,惟迄113年9月底,僅有2家P2P業者與2家銀行有業務合作關係,監察院亦提出應重新檢視現行管理措施妥適性之建議,爰除儘速協助業者成立同業公會,加強自律外,允宜持續優化其與銀行合作機制,並滾動檢討現行措施,俾利是項產業穩健發展,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