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近年代(理)辦費預算概呈成長,惟113年度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未達8成,允宜持續積極辦理,其中具委託研究性質之案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並宜參據本院決議之意旨編列預算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金管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代(理)辦費」7,203萬元,主要係委託代辦金融相關研習、會議、活動、評鑑、蒐集永續資訊、國際會計準則及永續揭露準則翻譯覆審、以及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審查及檢核等所需經費,其較113年度預算案數增加1,718萬7千元(增幅31.34%),並較112年度決算數增加2,833萬5千元(增幅64.85%)。經查:

(一)近年代(理)辦費預算概呈成長趨勢,114年度預算案數亦較113年度增加31.34%,惟113年度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有未達預算分配數8成之情形

檢視金管基金近年代(理)辦費之預算編列情形,於109至114年度間,除111年度較110年度減編918萬2千元(減幅20.94%)外,餘各年度皆較前一年度增加,增幅介於11.78%至59.91%間,預算概呈成長趨勢,114年度預算案數較113年度增加1,718萬7千元(增幅31.34%),據金管會提供資料,主要係增編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過渡措施申請審查、精算簽證報告審查及檢討計畫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等經費;復觀諸各年度經費執行情形,於109至112年度間,預算執行率介於89.06%至103.79%間,除112年執行率為89.06%外,餘各年度皆達9成以上,惟113年截止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為1,473萬4千元(詳表1),參據該基金會計月報,僅達同期間預算分配數之73.71%;詢據金管會表示,主要係因審議會議出席費較預期減少、部分案件尚未審核通過或付款期程與預期有所落差及IFRS基金會線上提供永續揭露準則契約費用優惠所致。

表1 109至114年度代(理)辦費預、決算數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預算數

當年度數額(A)

27,420

43,848

34,666

49,065

54,843

72,030

較前一年度增(減)數

-

16,428

-9,182

14,399

5,778

17,187

較前一年度增(減)比率(%)

-

59.91

-20.94

41.54

11.78

31.34

決算數(B)

28,459

41,115

34,017

43,695

14,734

-

執行率

(B)/(A)×100%

103.79

93.77

98.13

89.06

-

-

說  明:113至114年度預算數為預算案數,113年度決算數係截至8月底止之實際支用數。

資料來源:金管會,本中心彙製。

(二)本院曾決議要求金管基金,有關委託研究費等公務機關常態運作經費應透過公務預算編列,惟近年部分實際支出的案件仍涉及委託研究性質,與本院決議之意旨未盡相符

據本院審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102年度預算案決議(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用於發展金融市場,並檢討將基金預算所編列之出國經費、差旅費、委託研究費、教育訓練費、資訊經費之公務機關常態運作經費,民國103年度改由公務預算編列。」爰此,代(理)辦費中如係屬委託研究性質之案件宜於公務預算編列支應,以符本院決議之意旨。

惟該基金112及113年度所編列用以辦理永續金融業務相關資料蒐集費用部分,實際執行項目中有關「委外辦理研析國外永續評比機構監管機制案」、「委外辦理防範漂綠風險金融監理政策案」,以及「委外辦理研析自然相關財務揭露建議案」等似屬委託研究案之性質,其中已於112年完成之「研析國外永續評比機構監管機制」研究報告已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其餘採購案則未於該系統公開相關基本資訊。另有關金管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788萬元,以辦理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座談、意見蒐集及精進內容部分,其中雖包括宣導說明會、公聽會等宣導活動費用97萬7千元,惟亦包括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專任及兼任研究助理等人事費共計562萬9千元,爰其是否係屬委託研究性質之案件,容需確認。

(三)嗣後若因政策研擬等業務需要而辦理委託研究案,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資訊公開等作業外,所需經費允宜審酌本院決議之意旨,改編列於公務預算

詢據金管會表示,有關前述「研析國外永續評比機構監管機制」等3案係為因應淨零碳排趨勢,推出永續金融相關政策,惟囿於人力不足,須委託外部單位代辦蒐集及評估工作,爰委請廠商按該會規劃瞭解之議題、國際發展、各國推動情形及業者意見等,蒐集相關資料,並將資料彙集成冊,提供評論或意見,屬代辦性質,並於前開基礎上,制定國內推動作法,與委託研究主要著重於研究之性質不同,爰將相關預算編列於金管基金。

然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委託研究案之性質除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外,尚包括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而金管會掌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爰相關政策之擬定應屬機關常態運作,若因業務需要,而委外辦理具研究性質之計畫以作為政策研擬之參考,則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等規定辦理預算編列、登錄GRB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等,俾利落實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及有助於資訊之分享、活用及創新,且允宜衡酌考量將相關經費編列於公務預算,以符本院決議之意旨。

綜上,金管基金近年代(理)辦費預算概呈逐年成長趨勢,惟113年度截至8月底止,是項科目之預算執行率尚未達預算分配數之8成,允宜持續積極辦理,另委外辦理案件中有屬委託研究性質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資訊公開等管理作業,俾利於政府資訊之分享、活用及創新外,允宜衡酌考量將相關經費改編列於公務預算,以符本院決議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