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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八、113年截至8月底止,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之申請案件合計數雖已達目標值,惟創新實驗近4年僅有1件申請案,允宜持續積極推動,並滾動調整相關措施,俾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提升競爭力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金管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項下第3點列有持續推動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軌機制,主動積極廣納各界建言,調適各項金融法令與監理作為,並兼顧金融安全與發展,達到金融創新效果,並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合計20萬9千元。經查:

(一)我國採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軌機制,以加速金融科技創新動能,並規劃將於近期放寬業務試辦範圍

為推動金融科技創新,「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107年1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4月30日施行,以專法方式推動監理沙盒,據該條例規定,不分國內外之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含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請辦理創新實驗,申請人在實驗期間依其計畫書所載實驗內容,豁免其取得相關金融執照、核准或遵循相關金融法令,可於實驗場域中測試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如實驗成果具效益佳,金管會亦將修正相關法令,使該項實驗出監理沙盒後能落實於金融市場;另金管會自108年6月起,陸續訂定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凡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禁止事項,即可申請業務試辦,據金管會提供資料,將於近期廢止上開各作業要點,並另定「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其中將明定金融業就該會行政規則、函釋、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規章等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均得申請試辦,以放寬業務試辦範圍。迄113年8月底,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之累計申請案件數分別為16件及103件,其中各別有9件及83件業經核准進行實驗或試辦,另尚有逕予開辦之業務試辦案3件(詳表1)。

(二)113年截至8月底,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之申請案件合計數已達目標值,惟創新實驗近4年(110至113年)僅有1件申請案,允宜研謀善策,積極推動

檢視107至111年我國金融科技創新推動情形,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案件合計數,僅109年較108年減少6件,餘各年度皆較前一年度為增加,整體概呈增加趨勢,112年度雖降至15件,然已達該年度目標值,113年截至8月底止,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案件合計數為18件,已達年度目標值(10件);復分就案件類型分析,自108年陸續訂定各業別之業務試辦機制後,各年度申請案件皆以業務試辦為主,而創新實驗部分,自109年起減少至3件,嗣後僅於111年有1件申請案,餘各年度皆無相關申請案件(詳表2)。詢據金管會表示,刻正參考相關委外研究案之建議,研議精進創新實驗等機制之相關措施,並將評估是否啟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修法事宜,允宜持續積極推動,以促進我國金融科技創新金融服務,提升競爭力。

表1 截至113年8月底止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案件辦理情形一覽表

單位:件

辦理情況

項目

逕予開辦

審核中

核准

否准

業者自

行撤回

申請案

件總計

創新實驗

0

0

9

2

5

16

業務試辦

3

8

83

1

8

103

小計

3

8

92

3

13

119

說 明:逕予開辦係指申請案非屬業務試辦範圍,申請單位得依現行規定逕行開辦本案業務。

資料來源:金管會,本中心彙製。

表2 近年創新實驗與業務試辦申請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項目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截至8月底止

總計

創新實驗

6

6

3

0

1

0

0

16

業務試辦

1

12

9

17

31

15

18

103

小計

7

18

12

17

32

15

18

119

說 明:有關本表107年有1件業務試辦申請案件部分,詢據金管會表示,該會雖係於108年6月方訂定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使銀行試辦業務有一致性之管理規範,惟108年以前,業者在已獲核准之業務項目內,擬以不同方式擴展辦理時,亦可透過「試辦業務」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爰107年有1件銀行業務試辦申請案。

資料來源:金管會,本中心彙製。

綜上,為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我國採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軌機制,113年截至8月底止,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案件合計數為18件,雖已達年度目標值(10件),惟其中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相對較低,且近4年僅有1件申請案,允宜持續積極推動,並視執行情形,滾動調整相關措施,俾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提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