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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含補助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近年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單位數逐年增加,支出規模龐鉅,允宜持續依財政紀律法等規定評估檢討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存續,並加強輔導或辦理退場,俾維政府財政健全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含補助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主計總處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主計總處114年度預算案「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編列266萬1千元,主要係為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經費等所需經費。114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支出規模已達3.66兆元(詳表2),相較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3.13兆元,支出數為總預算案歲出之116.93%,金額頗鉅。經查:

(一)近年中央政府業依相關規定檢討並執行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

財政紀律法於108年4月10日制定公布並實行,其中第8條規範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立及運作管理,同年11月20日行政院依該法訂頒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以下簡稱裁撤機制辦法),除明定非營業特種基金加強財務控管、專業輔導及退場機制等,依該裁撤機制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參據主計總處說明,截至113年7月底止,國有財產開發基金、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及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已退場;另已裁撤之作業單位則有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彰化少年輔育院及岩灣技能訓練所,以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981營站、三軍軍官俱樂部、國軍文藝活動中心、國軍947營站及後備陽明山招待所,共計7個作業單位,114年則尚無退場規劃(詳表1)。

(二)近年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單位數逐年增加,支出規模龐鉅,允宜依法賡續檢討研商是否有應予整併或裁撤者,俾維財政健全

主計總處依財政紀律法訂頒裁撤機制辦法,自108至113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已裁撤5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及7個作業單位,惟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單位數自108年度204個(分)基金單位數,逐年增加至114年之237個(分)基金單位,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支出規模亦概呈增加趨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總支出(含基金用途)已達3.66兆元(詳表2),為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之116.93%,規模龐鉅。主計總處宜依前揭裁撤機制辦法,賡續檢討研商是否有依法應予整併或裁撤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以維政府財政健全。

表1 近年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裁撤)情形表

預算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附屬單位預算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地方建設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

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作業單位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彰化少年輔育院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981營站、三軍軍官俱樂部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文藝活動中心、國軍947營站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後備陽明山招待所、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岩灣技能訓練所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表2 108至114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餘絀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分)基金單位數

業務

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業務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年度賸餘

賸餘

繳庫數

附屬單位預算

分預算

合計

108年度

102

102

204

30,432

29,478

954

81

109年度

101

103

204

32,486

31,125

1,361

174

110年度

102

117

219

34,250

32,991

1,259

255

111年度

103

122

225

37,284

35,985

1,299

225

112年度

104

130

234

36,778

35,695

1,083

201

113年度

104

131

235

34,936

34,742

194

325

114年度

105

132

237

37,087

36,592

495

57

說 明:108至112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歷年提供資料。

綜上,近年中央政府已陸續裁撤數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及作業單位,惟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單位數仍呈逐年增加趨勢,支出規模仍鉅,其中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因財源過度仰賴國庫撥補,限縮政府統籌規劃及運用財政收入之能力,恐排擠其他重要施政經費需求,為健全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主計總處宜賡續檢討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存續等,並加強輔導或辦理退場,以維政府財政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