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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含補助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114年度總預算案之法定義務支出存有未能優先編足之情事,以致衍生爭議,允宜研謀改進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含補助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主計總處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主計總處114年度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編列531萬4千元,與113年度相同,主要係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審議與編印、預算制度之研究改進、派員實地查核各公務機關預算執行、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業務暨預算資料蒐集與分析、辦理地方災害防救經費之協助相關業務、辦理地方公務預算編製作業人員專業研習等業務所需經費。經查:

(一)法定義務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俾符依法行政原則

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點規定略以,各機關編列歲入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審慎檢討辦理;又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並應切實在本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其中各機關依法律義務所必須之重大支出,應予逐項檢討匡列,有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之支出,應儘速研議修正相關法令,並完成修法程序;未有效控管主管法令之修訂,致再持續增加者,得由相對減列各機關基本運作需求或各項專案檢討計畫之額度予以挹注。爰法定義務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若認有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之支出,亦應完成修法程序後,始能停止編列,俾符依法行政原則。

(二)114年度總預算案之法定義務支出存有未能優先編足之情事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自114年起,禁伐補償金由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惟查114年度原民會單位預算案編列27億8,700萬元補助原民基金辦理禁伐補償,較113年度編列補助原民基金辦理禁伐補償之21億元,僅增加6億8,700萬元,且依原民會說明以每年度7萬公頃估列禁伐補償經費推算,114年度約以每公頃4萬元編列預算,法定義務支出恐有未優先編足之情事,爰114年度總預算案經本院朝野黨團多次協商方行付委審查,行政院除應依113年11月8日本院黨團協商結論協調可行財源以支應禁伐補償之支出外,嗣後年度預算之編列,允宜優先編足法定義務支出,以符依法行政原則。

(三)預算之籌編及提案雖屬行政院,惟預算係立法權與行政權共同參與形成

依憲法第59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及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明確劃分行政院有提出預算案之權,預算之籌劃、編造當由行政院主導,而預算案之審議,則係屬立法院職權,爰預算應視為立法權與行政權共同參與形成之特殊法規範,預算之形成在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各有合理參與之空間,有賴行政部門與立法院相互合作、尊重,方能完成年度法定預算,俾將政府有限資源合理分配,並確切落實各項施政政策與計畫。

綜上,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法定義務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若認有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之支出,亦應完成修法程序後,始能停止編列,俾符依法行政原則,惟114年度總預算案之法定義務支出存有未能優先編足之情事,允宜研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