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114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收入」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507萬6千元,其中500萬4千元係員工宿舍管理費358萬7千元及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141萬7千元。經查:
(一)國家安全局經管之眷(宿)舍概況
依國家安全局114年度預算書「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及其113年9月所提供補充資料,該局經管「機關宿舍」包括:首長宿舍4戶、多房間職務宿舍158戶、單房間職務宿舍97戶,合共259戶,建物面積3萬500.64平方公尺,帳面價值6億148萬1千元,年需修繕經費60萬元;其中職務宿舍部分並已向借用人收取租金及宿舍管理費,近年預算編列情形如表1。
除上開職務宿舍外,國家安全局尚有經管居安新村(坐落臺北市士林區新安路)與光復新村(坐落臺北市光復南路)等2處老舊眷舍,其配住情形如下:
1.居安新村:共計50戶,使用現況為47戶眷戶使用、2戶違占使用及1戶自治會辦公室;原配住人含軍職26人、文職21人。
2.光復新村:共計16戶,現況均為眷戶使用中;原配住人含軍職8人、文職8人。
表1 109至114年度國家安全局宿舍管理費及扣繳房屋津貼預、決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宿舍管理費
扣繳房屋津貼
小計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109
3,440
3,513
1,362
1,417
4,802
4,930
110
3,482
3,479
1,409
1,408
4,891
4,887
111
3,485
3,429
1,410
1,369
4,895
4,798
112
3,494
3,376
1,417
1,322
4,911
4,698
113
3,580
1,944
1,417
731
4,997
2,675
114
3,587
-
1,417
-
5,004
-
說 明:本表113年度決算數為截至7月底之實際數。
資料來源:國家安全局提供。
(二)國家安全局宜加強對老舊眷舍之經營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並覈實編列相關預算,以完整表達政府整體財產資訊
依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經營管理及其他新財源之開闢,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國家安全局經管之居安新村與光復新村等2處老舊眷舍,原係58年及52年間由該局(尚未法制化)以國防經費興建列(納)管,除應依上開預算籌編原則規定,加強對該等公有財產之經營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外,並本核實原則將該2處老舊眷舍相關資訊於預算書完整詳實表達,包括宿舍類型、戶(單位)數、建物土地面積、帳面價值(取得成本)、年需養護費、有償或無償借(租)用、押金…等;惟詢據國家安全局表示,由於居安新村與光復新村居住對象為該局退休人員及其眷屬,除未比照現職人員對借住人收取租金、管理費之對價外,且歷年來兩村修繕費用皆由住戶自行負擔,爰國家安全局未於對外公開之預算書(表)中(「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或其附註妥適揭露該2處老舊眷舍預算編列情形,不利完整表達政府整體財產資訊。
(三)監察院108年度調查發現,國家安全局經管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改建過程有多項缺失,亟待積極檢討改善,以避免影響眷戶權益
監察院108年度調查發現,國家安全局所經管之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等10處老舊眷村,因其性質與國防部所經管之老舊眷村尚無差異,故65年間即經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現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同意併同進行改建,並已先完成5處之改建,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於85年2月5日制定公布後,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亦再於同年5月8日同意其餘未及改建之居安新村、光復新村及其他3處眷村得依該條例進行改建,惟因國家安全局未對眷戶溝通說明,即率以「土地單純、地段良好,為因應爾後發展,暫不配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改建,另行檢討規劃」為由,獨將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摒棄於提報眷村改建總冊之外,致原10處眷村最終僅剩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未行改建,嚴重影響眷戶權益,經監察院要求確實改善。另詢據國家安全局表示,該局經管之2處老舊眷村嗣經其積極爭取後,雖已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法適用範圍,然因部分住戶抗議不斷,致修法進度停滯不前,迄今(截至113年9月底)仍未能順利完成改建。
(四)國家安全局納管老舊眷舍,依規定每年度應定期盤點核對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條件,以盡善良管理義務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條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依下列方式至少盤點一次;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一)不動產:實地巡查、拍照,…。」同管理手冊第44條規定:「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二)緊急檢查…。(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據此,國家安全局納管老舊眷舍,除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管理、使用外,每年度亦應定期盤點核對,實地訪查居住人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以及是否符合居住資格(條件),如有已不符借用條件者,亦宜辦理收回,以加強公產管理效能,保障國家資產權益。
綜上,國家安全局宜加強對老舊眷舍之經營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裕政府收入,並覈實編列相關預算,以完整表達政府整體財產資訊;然該局經管之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現仍由退休人員或眷屬無償借住使用,未收取租金及宿舍管理費,使用期限亦未能有合理限制規範,雖係當時時空背景之考量,惟恐影響國有財產使用效能,允宜定期派員查核前揭眷舍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及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資格,並妥謀善策儘早完成法制作業,以進行改建事宜,俾免影響眷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