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12年度改隸特別收入基金,逾95%收入源自國庫撥補,允宜積極拓展特定收入,多元化基金收入來源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2億1萬5千元,其中「公庫撥款收入」21億元,占基金來源之比率95.45%,允宜積極拓展其他收入財源。謹說明如下:
(一)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因運作實況及屬性有所改變,經主管機關同意,自112年度起由「作業基金」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係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設置,用以長期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原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歸屬為「作業基金」,並隸屬經濟作業基金項下。嗣經管理機關檢討該基金屬性已有所改變,爰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自112年度起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並改隸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二)自112年度改隸特別收入基金,基金收入逾95%源自國庫撥補,允宜積極拓展特定收入財源,俾逐步降低對國庫之倚賴
據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提供資料,108至111年度國庫每年增撥該基金之金額介於2.16億元至13.55億元,占基金年度收入總額之比率介於79.33%至94.10%。自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後,112至114年度皆編列公庫撥款收入數逾20億元,占各該年度總收入(基金來源)之比率分別介於95.45%至96.71%間,較調整前為高(詳表1)。
按預算法第4條有關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係指「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其設置之主要目的在以「專款專用」之精神推動政府特定政策或業務。爰此,特別收入基金允宜擁有穩定之特定收入來源,用於特殊或法定用途。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之來源包含: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及其他專案基金撥充等,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112年度改隸屬於特別收入基金後,由國庫撥款收入占比皆逾95%,顯示其收入來源主要源自國庫撥補,仍宜積極拓展其他特定收入,逐步降低對政府公務預算之依賴,俾提高該基金之財務自主性。
綜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112年度改隸屬於特別收入基金後,由國庫撥款收入占比皆逾95%,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2億1萬5千元,其中源自公庫撥款收入占比95.45%,允宜積極拓展其他特定收入財源,多元化基金收入來源,逐步降低對國庫之倚賴,以維基金之財務健全。
表1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8至114年度收入來源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基金來源
271,854
888,328
850,445
1,440,466
2,811,312
2,804,324
2,200,015
徵收收入
-
-
-
-
50
-
-
服務收入
13,809
25,130
35,386
38,437
17,465
13,350
13,250
租金收入
9,393
9,111
9,491
8,811
14,738
15,042
14,467
權利金收入
3,245
11,989
11,292
13,795
38,361
46,044
48,706
利息收入
7,238
3,075
2,639
4,338
5,746
4,940
6,535
投資收入
12,035
3,003
7,782
8,076
11,573
3,200
7,240
公庫撥款收入
(國庫增撥基金)
215,650
815,591
766,656
1,355,480
2,712,000
2,712,000
2,100,000
政府其他撥入收入
7,120
7,776
7,776
7,557
7,180
7,180
7,180
雜項收入
3,364
12,653
9,423
3,972
4,198
2,568
2,637
國庫撥款占該年度各項收入之比率
79.33
91.81
90.15
94.10
96.47
96.71
95.45
說 明:1.112年度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2.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3月23日主基經字第1110200448號函同意,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112年度起由原隸屬經濟作業基金改隸為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為利各期比較,108至111年度決算數係重分類之數。
資料來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