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基金114年度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案服務費」科目編列「服務業能源查核與能源管理輔導推廣計畫」8,164萬5千元。經查:
(一)計畫概述
本計畫為營造有助節能減碳之發展環境,達成國家節能減碳目標,辦理非生產性質行業(主要為服務業)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由自願性規範切入,視相關利害關係人因應能力,逐步演化制訂並執行強制性產品或管理規範,另透過輔導方式,協助廠商導入最佳可行技術;據能源署規劃每年提供400家能源用戶節能技術服務,並辦理實地查核,以協助能源用戶達成節電目標。
(二)近年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年平均用電量及節電率未達1%之用戶占比皆概呈增加趨勢,顯示節電成效仍待加強
參據經濟部108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之「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第1點規定:「本規定所稱能源用戶,指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及自然人…。」同規定第5點復規定:「能源用戶於中華民國104年至113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能源署爰依前揭規定,辦理執行稽查並協助能源用戶達成年度節電率。
依能源署提供106至111年度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節電績效統計(詳表1),能源用戶家數由106年度1,439家降至111年度1,384家,惟平均每用戶年用電量由0.109億度增至0.1151億度;復觀察各年度用戶節電率雖已達1%之目標,惟未達1%之用戶家數由61家增至66家,占總家數之比率由4.36%增至5.01%,顯示近年用電量之成長集中於特定用戶,且部分用戶之節電率仍有強化空間。另鑒於經濟部「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第5點有關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之規定,將於113年底屆期,能源署刻正積極規劃未來年度節電率目標,允宜參據本計畫執行情形,周妥規劃節電策略,以提升辦理成效。
綜上,能源基金依據經濟部「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辦理「服務業能源查核與能源管理輔導推廣計畫」,惟近年部分能源用戶節電率仍有強化空間,允宜研謀加強節電策略,並依前期執行成果周妥規劃未來節能目標,促使產業提升節電成效。
表1 106至111年度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節電績效統計表
項目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家)
1,439
1,421
1,414
1,406
1,402
1,384
能源用戶總用電量(億度)
156.87
156.72
159.93
159.27
154.68
159.31
平均每能源用戶用電量(億度)
0.1090
0.1103
0.1131
0.1133
0.1103
0.1151
能源用戶占全國用電量之比率(%)
6.00
5.88
6.02
5.87
5.46
5.70
節能目標(%)
1
節電成果(家)
<0.1%(A)
33
29
29
27
29
26
≧0.1%且<0.5%(B)
12
13
14
20
18
20
≧0.5%且<1.0%(C)
16
13
11
14
13
20
<1.0%用戶數合計(D=A+B+C)
61
55
54
61
60
66
≧1.0%且<1.5%(E)
686
681
662
649
643
668
≧1.5%(F)
672
638
646
650
656
617
當年度新用戶(G)
20
47
52
46
43
33
<1.0%用戶數占總家數比率(不含當年度新用戶)(%)(D/D+E+F-G)
4.36
4.14
4.12
4.64
4.56
5.01
當年度平均節電率(%)
1.35
1.34
1.47
1.34
1.26
1.12
當年度可節省用電量
(百萬度)
214.05
213.55
238.19
215.64
197.92
175.97
實地查核家數(家)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累計實地查核家數(家)
400
800
1,200
1,600
2,000
2,400
說 明:1.112年度申報資料預計於113年底完成統計。
2.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係指依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經能字第10704601100號公告之能源使用數量基準之表列行業能源用戶。
3.節能率指能源用戶年度節電量,除以年度節電量加上年度用電量所得值,即年度節電率=年度節電量/(年度節電量+年度用電量)(100%。
4.據能源署表示平均年節電率未達1%之能源用戶,皆已依「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第3點,向經濟部提出正當理由並經核備。
5.本表新用戶因該年度用電未滿1年,爰無年度節電率。
資料來源:能源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