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藝會114年底基金餘額預計為68億8,000萬元,經查:
(一)國藝會法定任務係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及贊助各項藝文事業等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藝會據此設立,且同法訂有專章規範其應辦理事項,包含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等。另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規定:「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爰該會應配合推動文化藝術之相關業務。
(二)國藝會基金餘額仍未達法定數額,允宜研謀善策以有效提升民間捐助成果
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臺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同條第2項規定:「創立基金新臺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國藝會85年度成立之初,由文化部(時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同)移交國藝會之基金餘額及其孳息共計23億3,491萬5,059元,並自該年度起,以每年度編列預算方式挹注基金。
揆國藝會101至114年度基金餘額(詳表1),104、106及111年度依該會董事會決議,將103年度國藝之友賸餘76萬元、106年度藝文社會企業育成專案募款收入結餘款40萬2千元及110年度基金累積賸餘6億3,163萬8千元轉入基金餘額;又國藝會甫於113年4月董事會作成決議,由累計餘絀提撥2億元至基金餘額,惟拓增民間捐助部分則尚無進展,致迄114年底預計基金餘額仍未達法定數額之7成,顯未符合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規定,允宜積極研謀改善。
表1 國藝會101至114年度基金餘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101~103
104
105
106
107~110
111
112
113
114
基金餘額
6,047,200
6,047,960
6,047,960
6,048,362
6,048,362
6,680,000
6,680,000
6,680,000
6,880,000
與上期比
較增減數
0
760
0
402
0
631,638
0
0
200,000
說 明:101至112年度為決算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國藝會提供。
綜上,國藝會114年度預算案基金餘額為68.8億元,尚未達法定目標100億元,主要係因民間捐助目標未達成,為避免過度倚賴政府捐助,允宜研謀善策以拓增民間捐助,俾達法定之基金餘額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