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政府捐贈」28億8,305萬1千元,其中文化部捐贈台語台營運收入7億9,605萬1千元。茲說明如下:
(一)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公共電視法確立公視台語台之法源與位階,並保障其經費之穩定
按108年1月公布施行之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條第1項明定,該法宗旨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另112年6月修正公布之公共電視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同條第2項規定:「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揆諸前述,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公視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而公共電視法確立公視台語台之法源與位階,並保障其經費之穩定。
(二)109年度至113年7月底台語台收視率由0.12%概增至0.17%,相較公視主頻道,仍有精進空間
1.據公視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台語台於108年7月正式開播,其收視率雖由109年度之0.12%概呈增加至113年7月底之0.17%,惟相較公視主頻道最低收視率0.21%(詳表1),顯示台語台收視率尚有提升空間。
2.詢據文化部及公視提供資料略以,文化部補捐助公視台語台之中長程計畫所訂績效指標包括製播台語節目時數、規劃發展臺灣IP輸出國際件數、戲劇合資合製件數、戲劇原創內容開發件數、影音社群平台觸達數、YouTube訂閱數、台語專業人才培訓時數及參訓人次,惟未將台語台收視率納為績效指標評估標準。為激勵提升台語台節目之收視率,以利達成促進國家語言發展之目標,允宜將台語台收視率納為績效指標,並作為研訂節目宣導或內容強化方案之參據。
表1 109至113年7月底公視及台語頻道首播時段收視統計表
單位:%
頻道別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1-7月
公視主頻道
0.33
0.31
0.23
0.23
0.21
公視台語台
0.12
0.15
0.17
0.15
0.17
說 明:1.收視率係在某個時段收看某個電視節目或頻道之觀眾人數,其計算公式為收看某一個節目或頻道人口數/總人口數x100%。
2.上表數據為18:00:00 - 23:59:59收視資料
資料來源:公視基金會提供。
綜上,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公視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112年修正後公共電視法確立公視台語台之法源與經費穩定性。而公視台語台於108年7月正式開播迄已5年餘,其收視率雖逐年概呈遞增至113年7月底之0.17%,惟相較公視主頻道收視率仍有精進空間,允宜納台語台收視率為績效指標,俾作為研訂節目宣導或內容強化方案之參據,並利於達成促進國家語言發展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