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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基金會自成立以來收入來源幾全數仰賴政府補助,允宜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積極開拓其他財源,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基金會自成立以來收入來源幾全數仰賴政府補助,允宜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積極開拓其他財源,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高振源

依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之收入明細表,年度總收入35億1,499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減少18億4,545萬7千元(減幅34.43%),其中政府補助收入35億1,454萬3千元,占年度總收入之比率為99.99%,係為內政部補助款。經查:

(一)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基金會收入來源含括政府及民間部門

按權利回復條例第25條規定略以,權利回復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規定成立之特種基金。三、國內外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五、被害者或其家屬依第20條第2項或第5項準用同條第2項返還之賠(補)償金。…。是以,該基金會收入來源含括政府及民間部門,除政府部門預算(如:內政部公務預算與行政院主管促轉基金預算)外,尚包括民間之捐贈收入、財務收入、避免被害者重複受領賠償金之繳回收入與其他收入等。

(二)基金會自成立以來收入來源幾全仰賴內政部補助,允宜衡酌權利回復條例第25條各款規定,積極開拓其他財源

基金會114年度總收入預計編列35億1,499萬3千元,分較112年度決算數增加2,739萬5千元(增幅0.79%)及113年度預算數減少18億4,545萬7千元(減幅34.43%)。另檢視該基金會112至114年度政府補助收入占各該年度總收入比率分別為100.0%、99.99%及99.99%,顯示主要收入來源幾近全數仰賴政府補助(詳表1)。鑑於該基金會自112年成立以來收入來源幾近全仰賴政府補助,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允宜衡酌權利回復條例第25條各款規定,積極開拓其他財源。

表1 基金會112至114年度各項收入編列及執行情形表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年度

112

113

114

總收入合計b

3,487,598

5,360,450

3,514,993

業務收入

3,487,474

5,360,000

說明13,514,543

政府補助收入/a

3,487,474

5,360,000

3,514,543

業務外收入

124

450

450

占比/(a/b)

100.00%

99.99%

99.99%

總支出合計

3,487,474

5,359,600

3,514,543

賠償金計畫之支出

3,454,844

5,300,000

3,454,843

業務執行及管理支出

32,630

59,600

59,700

本期餘絀

124

850

450

說 明:1.114年度預計編列政府補助收入35億1,454萬3千元,包括賠償金經費34億5,484萬3 千元及業務所需經費6,000萬元(含資本門100萬元),係內政部補助收入預算。

2.112年度為決算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基金會,本中心整理。

綜上,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收入預算編列35.14億元,惟該基金會自112年成立以來,收入來源幾全數仰賴內政部編列公務預算支應,按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基金來源尚包括公務預算以外之其他財源,爰該基金會允宜衡酌第25條各款規定並積極開拓其他財源,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