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4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新增編列籌備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北少家法院)所需經費1億4,380萬9千元,包括水電費69萬9千元、其他業務租金3,715萬1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7,998萬2千元、雜項設備費2,597萬7千元;其中辦公廳舍整修部分,總經費2億5,409萬9千元,分2年辦理,114年度編列1億595萬9千元,占該年度所需經費總額73.68%。經查:
(一)依本院之決議,司法院應於99年11月19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之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年及家事法院
因應各界重視婦幼案件專業處理之要求,「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於99 年12 月8 日制定公布,並定自101年6月1日施行。立法院99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時,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家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爰司法院於99年12月22日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推動小組」,積極督導、推動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並已於101年6月1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另評估案件量、民意及實務運作需求等因素,認有必要在北部地區成立第二所少年及家事法院;惟其建置時程與本院前述附帶決議自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5年內(104年11月19日)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家法院,尚有不少差距,仍待賡續積極辦理。
(二)105年度司法院規劃設置北少家法院,惟因計畫用地無法取得,致計畫推動停滯
臺灣北部地區之少年及家事事件,分別由臺北、士林、新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審理,司法院為整合相關人力資源及設備,規劃籌建北少家法院及其永久院址,並提出「105年度智慧財產法院、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司法院資訊處備援資訊中心,遷建新北司法園區新興重大施政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下稱105年度北少家法院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擬有償撥用新北市新莊知識產業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機關用地(新莊區新知段43地號,面積25,531.76㎡),所需購地款約57.60億元;惟因計畫用地無法取得,司法院105年度所編列用地經費30.1億元,行政院未予核准保留,全數解繳國庫,106年度續編列用地經費27.55億元亦予以全數刪除,致相關建置計畫推動停滯。
(三)北少家法院辦公處所規劃採租用方式,致未來每年皆需支付高額租金,恐不符長期建置效益
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及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處理需求,司法院於114年度籌備成立北少家法院,並於其管轄範圍內尋覓適合租賃之辦公場所,作為北少家法院規劃及運作之籌備處辦公室(含部分院區),並預計自114年起租用、114年下半年開工,115年下半年正式掛牌營運;惟詢據司法院表示,北少家法院籌備處辦公室(含部分院區)租用面積約1,838坪,以每坪每月單價1,685元估算,則每年約需租金3,715萬1千元(1,838坪×1,685元×12個月=3,715萬1千元),復更有每月應支付之管理費等,支出頗為龐鉅,主要係因租用辦公廳舍租金較為昂貴,致未來每年皆需支付高額租金,長期而言,恐將造成政府財政沉重負擔。
(四)北少家法院辦公處所採租賃或設置辦理,容待長遠規劃並妥為成本效益分析,俾有效發揮專業法院設置效益
依105年度北少家法院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北少家法院設置地點,應顧及交通便利性、經濟性、安全性及可近性,並有完整空間規劃,如以北少家法院員額326人換算,預估辦公廳舍所需樓板總面積達4萬1,268平方公尺(加計3成公共設施);惟依司法院於113年10月所提供之「司法院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籌備處辦公室租賃採購案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報告,由於北少家法院使用人數由326人縮減為數10人,規劃租用面積約1,838坪(6,076平方公尺),約原規劃需用面積之15%,惟據前述105年度北少家法院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北少家法院如採租用方式,在大台北地區欲覓得可供租用並合於需求之空間,有其困難,恐礙於租用空間之格局及結構,致生空間配置不敷需求,甚至面積減縮,又或整體動線不良、公共空間利用及相關設施不足之虞,容待以長遠觀點,優先評估其他政府機關設施規劃,並妥為分析租賃或設置之財務成本效益後,採取最適合方案。
綜上,依本院之決議,司法院應於99年11月19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之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年及家事法院,惟本案自99年迄今已逾14年,部分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建置時程仍有落後,尚待賡續積極辦理;另北少家法院租用辦公廳舍,因建物租金居高不下,每年租金將成為國庫沉重負擔,考量司法院設置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所需經費龐鉅,且需長期推展,相關資金需求及建院方案宜以長遠觀點,優先評估其他政府機關設施規劃,並進行成本效益評估採取最適方案,俾期兼顧長期發展,並提升整體預算資源運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