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4年度編列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5億2,072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14億1,871萬1千元增加1億201萬1千元,增幅7.19%。該基金會自93 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9成,且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亦逐年遞增,不利業務永續經營,謹說明如下:
(一)為兼顧政府財政健全與公共資源之有效運用,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歷年匡列鉅額預算挹注財團法人日常運作經費之合理性
據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十七)點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難,歷年仍匡列鉅額預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挹注其日常運作經費,為兼顧政府財政健全與公共資源之有效運用,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歷年匡列鉅額預算挹注財團法人日常運作經費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近年司法院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仍呈成長態勢
法扶基金會以提供人民法律扶助,保障人民基本訴訟權利為宗旨,扶助對象主要係針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扶助業務之服務內容,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及訴訟之代理或辯護等,為謀求其業務公正中立,法扶基金會宜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以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近年司法院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呈逐年增加趨勢,由102年度之8億9,608萬9千元,逐漸增加至114年度之15億2,072萬2千元,10餘年間增加6億2,463萬3千元,增幅達69.71%,為妥善運用國家資源,亟待司法院加強監管基金會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達成法律扶助制度永續發展之目的。
(三)近年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業務運作經費逐年遞增
司法院自93年起逐年編列預算捐助法扶基金會之基金及業務運作經費,截至112年底止,已捐助基金38億1,5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73億7,489萬6千元,合計211億8,989萬6千元,其中捐助基金金額呈遞減趨勢,其在93至96年度捐助基金之額度均達5億元規模,至112年度已減少至2,000萬元;而捐助業務運作經費則有上升趨勢,該項捐助經費於104年度(含)以前均在10億元以下,至112年度已增加至13億5,120萬8千元,顯示法扶基金會之日常業務運作經費仰賴政府捐助頗深。
綜上,法律扶助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爰由政府捐助設立法扶基金會,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獲得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及保護其權益;惟近年司法院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呈成長態勢,其中捐助業務運作經費逐漸擴增,允宜督促研謀開源善策,賡續充裕自籌財源,以利法扶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