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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政府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逃匿,推動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欠佳,不利發揮設置效能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二、政府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逃匿,推動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欠佳,不利發揮設置效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預算案於「審判業務-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科目編列「辦理科技監控等業務委外經費」2,162萬5千元、「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科目編列「辦理科技監控設備管理維護費」1,350萬1千元,另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等科目編列辦公廳室水電費30萬元、教育訓練費71萬6千元及電話等通信費405萬5千元,合共4,019萬7千元。經查:

(一)為因應科技設備監控新制施行,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為因應未來科技設備技術日新月異,並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以利彈性運用。嗣司法院依同條第5項規定,會同行政院訂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規範法院及檢察署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

另因臺灣高等檢察署(簡稱臺高檢)具備建置「性侵假釋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經驗,司法院爰委託法務部轉請臺高檢於109年7月起負責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本案經司法院與法務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達成「科技監控設備由院、部共同建置,以利資源之整合及有效運用」等共識,各該科技監控設備之建置,與其系統建置完成後,每年持續性之維運費用及相關費用(例如水電、委外人力費用及其他費用等)之支付比例,則由司法院、法務部(下稱院檢機關)共同分攤。

(二)依本院決議,司法院應妥適規劃科技監控設備之建置與執行,以發揮監控效能

本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有關司法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六十六)項決議:「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化防逃機制之修正草案,增訂科技設備監控等數種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並於109年7月施行。…。查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書於『審判行政』工作計畫下『辦理審判行政』編列1億3,476萬5千元用於辦理科技監控設備相關事務。…。為促使科技設備監控妥適執行,爰要求司法院應就:1.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之備置情形…提交書面報告。」基此,司法院應就科技監控設備之建置與執行,妥作規劃,俾有限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三)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啟用後,院檢機關共同建置科技監控設備達1,100套,惟迄至112年11月使用效能仍欠佳,經審計部研提審核意見要求改善

審計部113年查核發現,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1年1月12日正式啟用後,相關建置及維運費用均由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與臺高檢共同分攤。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之109年度臺高檢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採購案,採購之科技監控設備包括:電子手環500套、電子腳環200套、居家讀取器100套、監控手機300套,合共1,100套;惟截至112年11月3日止,各院檢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案件僅33案、各案使用監控設備共計57套,倘與科控中心採購之設備數量1,100套相較,設備使(利)用率僅5.18%,使用效能待加強。

(四)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啟用後,截至113年7月底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仍低,不利發揮設置效能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3年7月底止,各院檢機關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案件僅78案,分別為110年度2案(院方0案、檢方2案)、111年度8案(院方5案、檢方3案)、112年度30案(院方18案、檢方12案)、113年7月38案(院方18案、檢方20案),上開各案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命被告配戴或裝置之監控設備共計133套(詳表1),倘與科控中心採購之設備數量1,100套相較,設備使(利)用率僅12.09%;另詢據司法院表示,為節省載具電信費用,初期4種載具僅開通270組門號,包括手機100組門號(開通率33.33%(載具開通數量/採購數量),以下同),居家讀取器(45.00%)、電子手鐶(13.80%)、電子腳鐶(28.00%),各該設備開通率皆低於5成,顯示5成以上設備自購入後即閒置未用,使用效能欠佳(詳表2),尚待賡續加強法官、書記官及法警等相關人員熟悉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功能及操作方式,提升利用率。

綜上,為解決被告逃匿問題,院檢機關雖已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啟用,惟截至113年7月底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仍低,不利發揮設置效能,司法院允宜檢討改善,並積極向相關人員宣導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便利性與優點,以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

表1 110至113年度7月底止各院檢機關執行科技設備監控案件開案數及監控設備使用情形表 單位:人;套

開案年度

院方

檢方

小計

開案

人數

使用設備套 數

開案

人數

使用設備套 數

開案

人數

使用設備套 數

110

-

-

2

4

2

4

111

5

9

3

3

8

12

112

18

26

12

22

30

48

113/7

18

35

20

34

38

69

合 計

41

70

37

63

78

133

說 明:本表「開案人數」為院方、檢方執行科技監控人數;本表「使用設備套數」包含電子手鐶、電子腳鐶、居家讀取器、監控手機等(不包含設備保養更換)。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表2 110至113年度7月底止各院檢機關科技監控設備利用情形及載具開通數量表 單位:套;次;%

項目

載具類型

載具

使用次數(含整新品)

採購數量

開通數量

開通率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合計

手機

300

100

33.33%

0

5

26

36

67

居家讀取器

100

45

45.00%

0

2

1

9

12

電子手鐶

500

69

13.80%

0

0

41

52

93

電子腳鐶

200

56

28.00%

1

7

27

30

65

小 計

1,100

270

24.55%

1

14

95

127

237

說 明:本表113年為截至7月底實際數。另司法院表示:為節省載具電信費用,初期4種載具僅開通270組門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