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預算案於「審判業務」業務(工作)計畫編列辦理民事(含執行)、刑事、家事事件、少年事件等審判業務經費21億5,046萬4千元,較113年度18億9,299萬2千元增加2億5,747萬2千元,增幅13.60%。司法院為協助當事人自主、和諧解決紛爭,以減省訟累,自95年起積極推動法院調解制度,嗣依據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賡續強化建構我國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機制,以協助民眾透過調解、調處及仲裁等多元訴訟外管道,自主解決私權紛爭,俾有效紓減訟源,增進司法效能。經查:
(一)為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已透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ADR,以疏減訟源並提升審判效能
近年來隨著社會紛爭事件類型漸趨多樣化、複雜化,以及訴訟案件之急遽增加,僅藉由傳統之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往往難以滿足人民需求;基於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在無礙公益之前提下,應許人民基於主體地位,合意選擇循訴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爭議。ADR平台依其主導者,大致可區分為司法型、行政型與民間型ADR等3種類型。其中司法型ADR係由法院主導,以民事(或家事)調解為其代表;行政型ADR則指由行政機關設置運作者,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而民間型ADR則係由民間機構設置營運者,例如: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等。
(二)108至112年度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調解成立率概呈下降趨勢,仍待加強辦理,以紓減訟源
為減省訟累,司法院自95年起積極推動法院調解制度(司法型ADR),期透過提高調解使用率、提升調解委員質量及調解成立率,和諧解決當事人紛爭,以減省民眾訴訟耗費之時間與費用,並減輕法官審判案件負荷。據司法院統計(詳表1及表2),近年(108至112年度)各地方法院受理民事調解事件,自108年度之18萬3,178件上升至112年度之23萬8,402件,增加5萬5,224件(增幅30.15%);同期間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率亦由108年度之48.45%,上升至112年度之55.88%,增加7.43個百分點。另近年(108至112年度)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受理民事調解事件,自108年度之2,620件上升至112年度之5,802件,增加3,182件(增幅121.45%);惟同期間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調解成立率則概呈下降趨勢,由108年度之70.90%,下降至112年度之65.39%,減少5.51個百分點,仍待賡續加強辦理,以有效紓減訟源。
表1 108至113年度6月底止各地方法院受理民事調解事件及終結情形表 單位:件;%
年度
受理
件數
調解
成立
A
調 解
不成立B
其他
C
終結
件數
D=A+B+C
調 解
成立率
A/(A+B)
調解成立占終結件數比率A/D
108
183,178
61,436
65,374
38,460
165,270
48.45
37.17
109
204,269
72,683
67,870
45,445
185,998
51.71
39.08
110
191,408
65,601
58,718
44,427
168,746
52.77
38.88
111
218,359
83,500
67,762
46,539
197,801
55.20
42.21
112
238,402
91,596
72,316
51,385
215,297
55.88
42.54
113年1-6月
133,611
46,445
36,527
26,534
109,506
55.98
42.41
說 明:本表其他包括:駁回、撤回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訴訟事件撤回起訴(上訴)等。本表包含民事(含家事)及刑事(含附民)移附調解事件;受理件數包含以前年度舊受件數及當年度新收件數。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表2 108至113年度6月底止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受理民事調解事件及終結情形表 單位:件;%
年度
受理
件數
調解
成立A
調 解
不成立
B
其他C
終結
件數
D=A+B+C
調 解
成立率
A/(A+B)
調解成立占終結件數比率A/D
108
2,620
1,725
708
23
2,456
70.90
70.24
109
3,500
1,986
1,065
216
3,267
65.09
60.79
110
3,356
1,930
962
213
3,105
66.74
62.16
111
4,546
2,642
1,265
263
4,170
67.62
63.36
112
5,802
3,168
1,677
353
5,198
65.39
60.95
113年1-6月
3,184
1,846
677
297
2,820
73.17
6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三)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自106年起研擬制定調解基本法,惟歷時多年尚在草案階段,未完成立法程序
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第四分組106年4月14日會議決議:「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之定義、調解之主管機關、調解之效力、調解人之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之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之倫理義務、調解人之迴避、強制調解之範圍。」為落實上開決議,司法院雖於107及108年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就立法方向、架構及主責機關等議題進行討論;109年3月7日成立「調解基本法草案研議小組」,召開4次會議研提草案初稿;110年1月25日成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召開11次會議,同年9月初步完成草案,合計26條;111年2月召開3場次「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說明會」;112年11月1日將「調解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函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於113年1月5日、12日、18日及24日派員參加行政院召開之草案協商會議,以期儘速完成法案研定作業,顯示本案自106年起推動迄今,已歷時7年餘,惟「調解法」尚在草案階段,未完成立法程序,作業難稱妥適。
(四)為便利民眾查詢行政型及民間型ADR機構,司法院於106年啟用ADR機構查詢平台,惟平台建置多年推廣成效欠佳,經審計部研提審核意見要求改善
司法院為深入瞭解我國ADR之現況與所面臨困境,自106年3月間起,陸績發函行政院與各縣市政府及人民團體,就現行各類型ADR機構進行全面性調查;嗣司法院於106年8月31日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後,同年12月15日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下稱ADR平台),並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協助推廣;然審計部113年度查核時發現,ADR平台自110年12月16日改版,迄至112年11月9日止,近2年之平台總瀏覽次數僅3萬1,667人次,每年平均約僅1萬6,000人次,倘與內政部統計111年度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業務結案件數13.3萬件、每年透過行政型ADR調解人數超逾10萬人次相較,該平台之瀏覽人數明顯偏低,尚待賡續推廣周知,以符建置效益。
綜上,司法院自95年1月起加強推動民事調解制度,對於訟源之紓解雖已具有相當成效,惟司法院自106年起推動制定調解基本法,歷時多年尚在研擬草案階段,且建置之ADR平台使用情形亦欠佳,允宜加速推動調解基本法之立法作業,並加強民眾宣導,增進對ADR機制及多元調解管道之瞭解,暨持續推動法院調解機制,以有效紓減訟源,進而提升司法審判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