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業務所需,環發會於114年度預算案編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8,072萬8千元,以購置辦公室及設備,其中包含房屋及建築7,822萬元。經查:
(一)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財團法人得以其名義運用其財產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
據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同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1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前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準此,財團法人可以其名義運用其財產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
(二)近4年度辦公室租金費用逐年增加,惟辦公空間購置計畫遲未能如期執行,影響該購置計畫節省租金支出目標之達成
環發會為辦理業務所需,租用辦公室所衍生之租金費用,由111年度決算之298萬5千元逐年增加至114年度預算案之309萬1千元(詳表1)。為節省租金費用,該會於112年度即擬定購置辦公空間計畫,然截至113年10月底止迄未執行。經洽環發會表示,由於原擇定之標的物業主取消出售,且考量不動產近期價格變化,不易尋得適合之標的物,爰尚未執行購置計畫,114年度預算案仍賡續編列辦公室租金支出309萬1千元,較113年增加1萬1千元,辦公空間購置計畫遲未能如期執行,致影響該購置計畫節省租金支出目標之達成。
表1 環發會111至114年度辦公室租金支出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1
112
113
114
辦公室租金支出
2,985
2,948
3,080
3,091
說 明:1.111及112年度為決算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2.新竹中興辦公室(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2樓及5樓);臺北辦公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5號2樓);新竹光復院區(110年10月起租用,地址:新竹市光復路二段321號,),租約新竹中興辦公室為2年1簽,其餘為1年1簽。
資料來源:環發會,本中心整理。
綜上,環發會於112年度即擬定購置辦公空間計畫,惟因原擇定之標的物業主取消出售,截至113年10月底止迄未執行,致114年度預算案仍賡續編列高於113年度之租金支出。考量近年來該會辦公室租金支出呈逐年增加情形,允宜積極擬訂不動產購置計畫之執行期程,並於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環境部許可後行之,俾有效節省租金支出,促進財務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