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2億3,168萬8千元、726萬5千元及2億8,787萬元,合計5億6,823萬元。經查:
(一)為強化保障勞工遭積欠之工資債權,勞動部提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並追溯適用部分期間
1.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保障積欠之工資,係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未滿6個月內部分。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2.勞動部以113年7月31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348號函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勞動部參酌國際勞工公約之精神,重新審視勞基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之意旨,並考量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增訂「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五年內積欠未逾六個月之工資」,得於一定數額內獲得優先債權及工資墊償之保障;另為使此一新制施行前已符合第1項規定要件勞工之工資債權,也能獲得適當之墊償,訂定5年之過渡期間,允予追溯適用之規定。
2.前揭修正草案之修正方向涵蓋「追溯適用」及「放寬墊償工資範圍」兩部分,經勞動部估算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影響,「追溯適用」估計增加墊償金額總額1億5,440萬元及「放寬墊償工資範圍」預估每年墊償金額約2,927萬元,相關估算說明詳表1。
表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之預估影響範圍
單位:新臺幣千元
對象
依據
計算基礎說明
預估墊償金額
追溯適用部分
修正草案第15條第2項規定
追溯適用以修正生效前5年內所積欠之工資為限,爰以假設施行日期為113年10月1日,追溯5年之適用期間為108年10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預估約增加1,688人
總額154,400
放寬墊償工資
範圍部分
修正草案第15條第1項規定
排除重大墊償案件,以110年至 112年推估值之平均數推估每年增加墊償 人數約226人
每年約29,270
資料來源:勞動部。
(二)為配合歷次擴大墊償範圍,致累積未償金額增加不少,迄113年7月底止已達66億餘元,允宜研謀提高追償成效,以維基金權利
該基金於75年11月1日開始提繳,原墊償範圍受限於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為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104年2月間修正施行之勞基法第28條,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由原有之工資項目,擴大至雇主未依勞基法(舊制勞退)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勞退)之資遣費;另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於104年10月23日修正施行,放寬雇主於該法修正前有清算或破產情事,而於修正後尚未完結或終結案件,亦得適用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規定,加以本次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等之修正內容均係擴大墊償範圍,將增加該基金墊償財務負擔。
依據勞動部說明,截至113年7月31日止,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產總額為191億餘元,另108年度至112年度之5年間,已提繳金額大於已墊償金額約計9.2億元,本次修正草案尚不致於對基金規模及財務穩定造成影響。惟該基金累積未償還金額由103年度之35.15億元攀升至113年7月底止之66.26億元(詳表2),增幅達88.51%,主要係自105年度起墊償範圍擴大,且逐年墊償金額大於償還金額,致累積未償還墊償金額快速攀升,允宜加強未償還墊款之追討效能,以維基金權利。
表1 103至113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當年墊償金額
當年償還金額
累積墊償金額(A)
累積償還金額(B)
累積未償還墊償金額
(A-B)
103
71,355
116,144
4,060,823
545,375
3,515,447
104
73,306
38,522
4,134,129
583,897
3,550,232
105
159,885
29,731
4,294,014
613,628
3,680,386
106
270,765
86,850
4,564,779
700,478
3,864,301
107
427,427
56,885
4,992,206
757,363
4,234,843
108
1,242,054
142,796
6,234,260
900,159
5,334,102
109
795,953
80,277
7,030,213
980,436
6,049,777
110
280,724
100,257
7,310,936
1,080,693
6,230,244
111
269,427
357,764
7,580,363
1,438,457
6,141,906
112
408,377
71,596
7,988,740
1,510,053
6,478,687
113
178,860
31,584
8,167,600
1,541,636
6,625,964
說 明:1.113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2.由於追償法律程序繁複冗長,故當年度之獲償金額大部分為以前年度所墊償款項。
資料來源:勞保局。
綜上,勞動部於113年7月底提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並追溯適用部分期間,以提高對勞工之照顧,預估未來將增加墊償基金財務負擔。有鑑於該基金累計未償還墊償金額逐年攀升,在擴大墊償範圍之同時,允宜強化追討未償還墊償款項效能,俾維護基金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