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6條第1項規定:「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同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六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二年為限;第二次以一年為限。」經查:
(一)公司轉型期限已展延至115年1月,113年尚無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相關轉型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劃
依據電業法第6條規定,台電公司應於106年修法後6至9年轉型控股母子公司,由於該公司組織龐大,且公司轉型過程涉及事務龐雜,無法依電業法第6條規定於112年1月完成轉型,爰經行政院同意第1次延後2年至114年1月;後因該公司財務體質不佳、國際能源情勢尚不穩定,肩負開發重大電源開發計畫及2050淨零碳排等任務,行政院同意該公司第2次(最後1次)延後1年至115年1月,並請經濟部研議可強化供電韌性之組織方案。
參據台電公司說明,有關公司轉型規劃作業,組織面已完成3家母子公司處級組織框架及集團權責劃分草案;財務面已建構分離會計制度及資產負債歸屬草案,並就公司債移轉、金流銜接等進行研議;營運面已盤點轉型後3家母子公司營運方向及相關規劃。該公司考量轉型期程已展延至115年1月,113年尚無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相關轉型決議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劃,各細節事項待公司營運現況持續滾動檢討。
(二)經濟部已研修電業法修正草案,刪除公司轉型控股母子公司相關條文,允宜配合公司營運及法規修正方向,妥慎辦理相關作業
經濟部評估國內外情勢,於113年5月函請行政院同意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行政院函復原則支持,並請經濟部儘速研修電業法報院;經濟部業於113年7月19日預告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公司轉型控股母子公司相關條文,刻正辦法辦理法制作業中,嗣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送本院審議。準此,台電公司允宜持續關注修法進度,妥適辦理相關作業,並賡續檢討最適組織架構,以利未來營運。
綜上,依電業法第6條規定,台電公司應於106年修法後6至9年轉型控股母子公司,並經行政院同意轉型期限已延至115年1月。又經濟部考量國內外情勢,113年5月同意該公司維持綜合電業,並於同年7月預告電業法修正草案,刪除公司轉型控股母子公司等相關條文,刻正辦理法制作業中,允宜持續關注修法進度,妥適辦理相關作業,並賡續檢討最適組織架構,以利未來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