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公司114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中東地區天然氣投資計畫」參與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3)公司5%股權之轉投資計畫,依據本轉投資計畫合資協議書規定,須同時入股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3)公司及合資操作公司,總投資金額109億3,141萬1千元,分5年(112至116年)投資,112至113年度已編列92億2,872萬3千元,114年度賡續編列第3年投資預算12億2,533萬9千元。經查:
(一)截至113年8月底止,轉投資計畫已達成合資協議與契約簽署,預計於113年下半年交割股款並取得合資公司股權
1.本轉投資計畫緣起於110年7月間台灣中油公司與卡達能源公司簽訂15年之液化天然氣購氣契約,每年採購量125萬噸,卡達能源公司向台灣中油公司提及卡達北方天然氣田擴建計畫(North Field East Project,NFE計畫),預計營運27年(2025至2051年),擴建4條液化天然氣生產線,每條生產線下設1家合資公司,並邀請台灣中油公司參與該計畫之採購遴選,如台灣中油公司通過遴選及完成每年向其採購液化天然氣400萬噸之買賣契約(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SPA)簽署,則台灣中油公司可同時取得NFE計畫5%股權投資機會。
2.詢據台灣中油公司資料,「中東地區天然氣投資計畫」總投資金額8,624億9,964萬元(287.5億美元),所需資金規劃全額由股東出資,預計於114年底陸續投產天然氣(LNG),115年預估產量1,100萬噸、116年2,500萬噸、117年起預計可達3,200萬噸。按「中東地區天然氣投資計畫」投資效益之評估結果,現值報酬率11.67%,淨現值123億6,496萬1千美元,回收年限為11.12年,具經濟效益可行性;該公司轉投資部分股權部份,現值報酬率12.92%,淨現值3億1,900萬3千美元,回收年限為7.61年,除可獲得投資合資公司5%股權之投資報酬(現金股利)外,尚可取得長期穩定之LNG供應來源,案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間同意辦理,並依合資協議書草案及投資股權比率規劃分別投資合資公司109億3,126萬1千元及合資操作公司15萬元,自112年至116年分5年編列轉投資預算。
3.本轉投資案於112至113年度預算(案)合共已編列轉投資合資公司92億2,857萬3千元及合資操作公司15萬元;114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轉投資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3)公司(即合資公司)預算12億2,533萬9千元,合資操作公司部分則未增編。經詢洽台灣中油公司截至113年8月底止辦理情形,據復該公司與卡達能源公司已於113年6月5日簽署股權購買契約(Equity SPA)並於同年7月17日生效,卡達能源公司刻正將與台灣中油公司之液化天然氣購氣契約移轉予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3)公司,以履行其交割前義務。又台灣中油公司預計113年下半年交割股款,並取得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3)公司5%股權。
(二)為利投資效益有效達成,允宜審慎辦理投資後管理作業,並持續注意地緣政治情勢發展
本轉投資計畫112年度預算編列73.65億元,惟112年度執行結果因尚在洽談股權買賣契約,須待台灣中油公司股權買賣協議、合資協議書提報董事會通過並簽署後,方能投入股款,爰未及於112年度動支,全數保留至113年度辦理,投資進度未如預期;且本轉投資計畫自110年7月起歷時約3年長期協商,迄113年6月間方簽署股權購買契約及液化天然氣購氣契約,面對本轉投資計畫可能面臨之風險,如合作夥伴風險、地緣政治風險及運輸風險等,台灣中油公司仍須持續依擬定之風險對策妥為控管。
另參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意見略以,該項投資計畫投資金額龐鉅,且開發礦區位處中東地區、開發及營運期間長、面臨諸如價格、競爭者、合作夥伴,及違約風險等,允宜審慎辦理投資前評估及投資後管理作業,並注意國外地緣政治發展,以確保投資效益之有效達成。
綜上,台灣中油公司112至113年度已編列「中東地區天然氣投資計畫」92億2,872萬3千元,114年度賡續編列12億2,533萬9千元,合共編列104億5,406萬2千元,迄113年8月底止本轉投資計畫已達成合資協議與契約簽署,預計於113年下半年交割股款並取得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3)公司5%股權,鑒於本轉投資計畫投資金額龐鉅高達109億餘元,開發礦區位處中東地區且近期地緣政治衝突升溫,仍有潛存風險,允宜審慎辦理投資後管理作業,並持續注意地緣政治情勢發展,以確保投資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