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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為有效促進用水大戶採取積極性節水措施,允宜定期盤點產業用水趨勢,並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水資源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水資源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依據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水資源作業基金114年度編列「耗水費收入」3億6,000萬,較113年度預算案數5億元減少1億4,000萬元。經查:

(一)112至114年度耗水費收入徵收概況及預算編列情形

耗水費徵收辦法自112年2月1日施行,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略以,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與取用地面水總用水量超過9千立方公尺部分,及取用之地下水總用水量,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元計,且112年2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間減半收取。檢視112至114年度耗水費收入徵收及預算編列概況,說明如下:

1.112年度預算編列5億元,惟因首次徵收期間為1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僅共3個月,112年度耗水費最終徵收數為1億8,028萬2千元。

2.113年度預算案數為5億元,截至113年9月底耗水費收入執行數3億6,357萬8千元,惟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用水人如就繳費通知單所載用水量或其他內容有疑義,或需補提用水回收率、再生水及海淡水減徵或水汙染防治費抵減等項目之證明文件等,得於每年12月1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水利署申請重新審查,故前述執行數尚非113年度最終徵收數。

3.114年度編列耗水費收入3億6,000萬元,按水資源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書指出略以,主要係以114年度經濟景氣與112年度相仿情境推估(徵收費率減半每立方公尺1.5元,計徵對象、申請優惠費率及減徵抵減戶數分別約1,300戶、80戶及450戶),又114年度計徵期間(113年11月至114年4月,共6個月)為112年度之2倍,參考112年實際徵收金額之2倍編列。

(二)112年度符合優惠費率、減徵或抵減業者占比未達1成,允宜審視業者辦理節約用水措施情形,及定期盤查產業用水變化趨勢,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俾達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

以112年度耗水費實際徵收情形觀之,耗水費徵收家數共1,374家,最終徵收數為1億8,028萬2千元(詳表1),茲就耗水費徵收概況說明如下:

1.符合優惠費率、減徵或抵減情形:(1)用水回收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基準區間共82家,占耗水費徵收家數比率為5.97%,優惠金額8,901萬8千元,占最終徵收數比率為49.38%;(2)分別有13家及6家業者辦理再生水、海淡水減徵及投資水資源開發項目,加總家數占徵收家數比率僅1.38%,共減徵203萬1千元;(3)水汙染防治費抵業者減共473家,為各優惠、減徵或抵減辦理家數之最多,抵減金額為3,502萬3千元。

2.未享優惠費率、減徵或抵減家數計884家,占徵收家數比達64.34%,繳納之耗水費為1億1,692萬5千元,占最終徵收數比率為64.86%。

3.耗水費徵收之目的係為促使耗用水資源者採取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鑑於112年度實際符合用水回收率、或因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或投資水資源開發等減徵項目之業者家數占耗水費徵收家數比率尚未達1成,允宜審視業者辦理節約用水措施情形,並定期盤查產業用水變化趨勢,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

綜上,水資源作業基金114年度編列「耗水費收入」3億6,000萬,鑑於112年度符合用水回收率、或因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或投資水資源開發等減徵項目之業者家數共101家,未達耗水費徵收家數1成,允宜定期盤查產業用水變化趨勢,滾動檢討耗水費徵繳方式,俾提升用水大戶採取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

表1 112年度耗水費徵收概況表 單位:家數;新臺幣千元;%

項目

徵收

家數

最終

徵收數

優惠、減徵或抵減情形

家數

占最終徵收家數比

金額

占最終徵收金額比

未享優惠費率、減徵或抵減

884

116,925

-

-

-

-

符合優惠、減徵或抵減

490

63,357

-

-

-

-

1.用水回收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基準區間

-

-

82

5.97

89,018

49.38

2.減徵項目

-

-

19

1.38

2,031

1.13

(1)使用再生水或海淡水

-

-

13

0.95

1,710

0.95

(2)投資水資源開發項目

-

-

6

0.44

321

0.18

3.水汙染防治費抵減

-

-

473

34.43

35,023

19.43

合計

1,374

180,282

574

41.78

126,072

69.93

說 明:因部分業者符合優惠、減徵或抵減超過1項,故優惠、減徵或抵減家數合計數超過符合優惠、減徵或抵減業者數490家。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