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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114年度預計收支賸餘為近5年最低,成本控管機制亟待強化;另依溫泉法規定既有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改善期限已於102年屆期,惟歷經10年仍有8家業者未取得開發許可,亦待研謀加速改善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水資源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溫泉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編列業務收入730萬7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715萬2千元、業務外收入14萬元,收支相抵後賸餘為29萬5千元,較113年度減少33萬元。經查:

(一)近年業務收支預決算差異頗大,且114年度預計收支賸餘為近5年最低,預算編列未盡周延詳實,允宜檢討改善

彙整溫泉事業發展基金近5年(110至114年度)收支概況(詳表1),說明如下:

1.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0及111年度業務收入決算數均較預算數增加,112至114年度預算數均同編列730萬7千元,112年度因臺北市及宜蘭縣政府收取溫泉取用費較預計增加,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47萬6千元。據水利署說明略以,因該等徵收金額係以前1年度實際溫泉取用量計算徵收費用,又與各家業者前1年度經營情況息息相關,爰僅能根據歷年收取情況概估收入預算。

2.110至112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決算數因溫泉監測分析技術研究計畫發包節餘款及撙節開支,均較預算數減少,惟近年業務成本與費用呈增加趨勢,114年度預計達715萬2千元,較113年度增加40萬元,主要係因「專業服務費」增編溫泉監測自動傳輸站相關維護經費及配合物價調整。

3.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110至112年度並無明顯提升,又業務成本與費用持續增加,致收支賸餘逐年減少,114年度預計僅29萬5千元,為近5年最低,分別較113年度預算案數及112年度決算數減少33萬元及342萬2千元,允宜加強成本與費用控管機制。

表1 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0至114年度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10年度

111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業務收入

6,517

9,022

6,517

6,916

業務成本與費用

5,000

3,246

5,000

3,404

業務賸餘(短絀-)

1,517

5,776

1,517

3,512

業務外收入

20

30

30

87

業務外費用

-

-

-

29

業務外賸餘(短絀-)

20

30

30

58

本期賸餘(短絀-)

1,537

5,806

1,547

3,570

科目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數

預算案數

業務收入

7,307

7,783

7,307

7,307

業務成本與費用

4,496

4,307

6,752

7,152

業務賸餘(短絀-)

2,811

3,476

555

155

業務外收入

30

241

70

140

業務外費用

-

-

-

-

業務外賸餘(短絀-)

30

241

70

140

本期賸餘(短絀-)

2,841

3,717

625

295

資料來源: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按溫泉法規定既有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改善期限已於102年屆期,惟歷經10年仍有8家業者未取得開發許可,允宜研謀加速改善進度

依據溫泉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惟據水利署調查,迄112年底既有業者(94年7月以前)共計448家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取水設施),尚未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則有8家,主要原因說明包含:1.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卻尚未取得管理處同意共有4家,業經裁罰;2.開發許可逾期1家,已重新申請中;3.因原住民保留土地承租、建物使用執照及需辦理環評等問題未依規定取得溫泉水源計2家,業經裁罰並輔導業者改善;4.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使用與保護區管制內容不符,無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者1家,地方政府持續輔導業者及進行協調。

鑑於溫泉法規定既有業者改善期限為102年7月1日,惟迄112年底距改善期限已超過10年,仍有8家業者未取得開發許可,允宜積極督導市縣政府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

綜上,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編列業務收入730萬7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715萬2千元、業務外收入14萬元,收支相抵後賸餘為29萬5千元,為近5年收支賸餘最低,鑑於近年該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持續增加,致收支賸餘呈逐年減少趨勢,允宜強化成本與費用控管機制;另按溫泉法規定,既有業者取得合法登記之期限已逾10年,惟仍有8家既有業者尚未改善,允宜積極督導市縣政府輔導溫泉業者改善。

(分機:1922 羅玉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