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基金114年度預算案「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計畫-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項下編列30億414萬7千元,係為照顧農漁業者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規劃推動多種農、林、漁、牧專案貸款,並給予利息差額補貼。經查:
(一)農業部以農發基金支應農機貸款等18項專案農貸,112年度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決算數27.97億元
農業收穫及收入不穩定,且貸款多以農地為擔保品,處分不易,致農民取得資金不易,且縱能獲貸亦須負擔較高利率,爰農業部依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重大農業政策及支持產業發展,自62年起推動專案農貸,由全國農業金庫及311家農漁會信用部作為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政府給予利息差額補貼,協助農漁業者取得低利融資,近年推動農機貸款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範圍涵蓋農林漁牧產業經營、農漁民家計週轉金及天然災害復耕復建等用途,其中以農發基金「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支應18項貸款,112年度貸放267億604萬元,受益農漁業者2萬5,821戶,累計貸放7,359億3,975萬元,累計受益農漁業者129萬4,440戶(詳表1),112年度18項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決算數27億9,729萬3千元。114年度預算編列利息差額補貼29億9,392萬元,除賡續辦理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等利息差額補貼29億7,392萬元外,並編列2,000萬元預計辦理魷魚、秋刀魚及鬼頭魚等海洋魚種經營業者貸款與石斑魚、午仔魚等養殖業者延養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
表1 112年度推動18種專案貸款項目及貸放情形表 單位:戶、新臺幣千元
專案貸款項目
112年度
截至112年底
受益農
漁業者數
貸放金額
累積受惠
農漁業者數
累積貸放
金額
1.農機貸款
433
732,460
195,017
68,461,970
2.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396
817,660
26,781
25,962,200
3.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584
2,374,480
38,615
55,795,640
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531
5,276,180
33,175
73,840,850
5.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1,102
883,910
132,112
175,936,610
6.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17
106,900
329
5,145,340
7.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0
0
15,984
4,194,790
8.農家綜合貸款
18,987
6,984,530
804,898
229,110,600
9.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13
224,940
437
9,641,000
10.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171
593,800
22,629
32,562,900
11.造林貸款
5
3,670
119
219,220
12.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
153
272,290
2,209
3,625,430
13.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76
1,075,050
573
5,779,800
1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3,187
4,867,500
20,313
27,620,300
15.休閒農場貸款
7
43,800
129
849,400
16.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121
2,440,040
1,060
17,041,680
17.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2
1,100
13
142,840
18.農業保險貸款
36
7,730
47
9,180
合計
25,821
26,706,040
1,294,440
735,939,750
說 明:1.截至112年底累積受惠農漁業者數及累積貸放金額,扣除已停辦之「改善財務貸款」、「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及「花卉外銷災損緊急紓困貸款」。
2.本表僅列農發基金「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支應農貸項目。
資料來源:農業部提供。
(二)部分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農業專案貸款之徵授信作業及貸後管理未臻周延,允宜加強監督機制
據農業金融署提供該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稱金管會檢查局)110至112年度訪查或查核部分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農貸情形,發現存有未查明借款人是否符合申貸資格、貸款實際用途與計畫不符、重複申貸、貸款資金流向與規定不符、未覈實審查借款人資金需求,申貸金額逾所需資金之情形、未即時辦理貸後查驗等缺失(詳表2),貸款前之徵、授信作業與貸放後之查驗管理工作均未盡周延,有欠妥適。 鑑於專案農業貸款係農業部重要農業政策之一,貸放金額及利息差額補貼金額均高,且影響農民福利與農業發展甚鉅,允宜確實檢討並加強監督機制。
表2 110至112年度農業金融署及金管會檢查局查核發現缺失一覽表
缺失態樣
農金署訪查農漁會信用部
及全國農業金庫發現缺失
金管會檢查局查核
農漁會信用部發現缺失
申貸資格不符規定
1.辦理農家綜合貸款,對借款人以農會會員或漁會甲類會員資格申貸者,未覈實審核認定並敘明是否實際從事農(漁)業生產。
2.辦理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借款人申貸時未檢具畜牧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同意函。
3.辦理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興設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之農民非屬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貸款對象。
4.借款人經營場址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辦理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未查明借款人有無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紀錄及違反漁業法等不符申貸資格情形。
貸款用途或支付方式不符規定
1.貸款用途有重複申貸情形。
2.辦理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貸款用途非借款人購置耕地。
1.貸款實際用途與貸款計畫不符。
2.貸款資金流入非交易相對人帳戶。
3.撥貸後款項未以轉帳、匯款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且未檢附證明已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
徵、授信作業不確實
1.未依批覆書內容建檔及貸放,建檔與覆核作業未確實;未落實登錄農貸帳務系統,或為不實登錄。
2.經營計畫書所載經營場址,無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出租範圍與所有權人權利範圍不符;或不同借款人,卻具相同貸款用途及經營場址,未確認是否重複申貸及土地之合法使用。
3.核予貸款期限超逾借款人所附土地同意書之同意使用或租賃期限,未審慎評估其妥適性或採取適當措施。
4.未覈實審查借款人資金需求,申貸金額逾所需資金,授信程序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5.辦理展延案件,未覈實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延期還款必要性及展延期間合理性等。
1.貸款用途為興建農業設施等資本性支出之放款,未洽借款人徵提興建設施之報價單據或承攬契約;或辦理聯貸案件未洽主辦行瞭解資金運用計畫,不利匡計實際資金需求。
2.貸款用途為週轉金,未洽借款人瞭解敘明具體用途,不利匡計實際資金需求。
3.經營計畫所載經營場址為租賃之申貸案,核予貸款期限超逾租賃期限,未審慎評估其妥適性或採取適當措施。
4.未查明耐用年限,即逕予核定資本支出貸款期限。
5.貸款用途為購置農機之放款案件,對借款人有代耕收入,未確認其是否以從事代耕業務為主,即逕予核定最長貸款期限。
6.貸款用途為興建農業設施,未徵提相關工程進度規劃資料,按核定金額一次動撥,未依工程進度分批動撥,不利放款風險控管。
7.未依批覆書內容建檔及貸放,建檔與覆核作業未確實;未落實登錄農貸帳務系統,或為不實登錄。
查驗工作不確實、查核作業不符規定
1.資本支出用途,檢附申貸日前之憑證。
2.查驗報告內未檢附查驗照片或相關憑證;或照片未敘明拍攝日期及地點;或填寫不完整。
3.查驗報告所附統一發票之買受人非借款人。
4.未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依貸款用途運用並作成書面紀錄。
5.對於已動撥尚未運用資金,未持續追蹤並再辦理查驗,以確認貸款資金運用情形。
6.查核作業未敘明範圍,致無法檢視抽查件數及貸款項目是否符合比率及依重要性原則辦理;或查核範圍內有辦理展延案件,惟「授信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展延還款查核工作底稿」各查核項目,均勾選「未展延」。
7.110年度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未辦理紓困貸款查核。
1.未在貸放後6個月內辦理查驗工作。
2.資本支出用途,未檢附相關憑證。
3.支付憑證應具備要項缺漏;或買受人非借款人;或以匯款單為支付憑證。
4.辦理聯貸案件,未洽主辦行確認所徵取非統一發票之相關憑證,是否經查驗確認其具證據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投資金額。
5.查驗報告所附交易憑證合計金額低於貸放金額,未續予追蹤;工程未完工,未再續辦查驗。
6.查驗報告表內未確實填列已撥付日期與金額,逕予說明查驗相符;或貸款用途未確實勾選(如資本支出勾選週轉金)。
7.查驗報告所載查驗地號與經營計畫所載經營場址不符;或所附照片未清楚標示查驗之場址地號,致無法確認查驗地點是否為農業經營計畫敘明之經營場址。
8.查驗報告內未檢附查驗照片;或所附照片於貸放日前拍攝;或未敘明拍攝日期及文字說明;或填寫不完整。
9.未查明貸款用途是否與貸款經營計畫相符。
10.對於已動撥尚未運用資金,未持續追蹤並再辦理查驗,以確認貸款資金運用情形。
11.内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抽查件數未達法定數量及貸款項目未符合重要性原則。
其他
1.辦理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借款人未依規定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書。
2.受理漁業類貸款,惟借款人戶籍設籍地及漁業執照所載船設籍地、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均非貸款經辦機構縣市區域。
3.收回不符合規定之貸款,惟未繳還利息差額補貼。
資料來源:農業部提供。
綜上,為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農業部多年來推動種農、林、漁、牧專案貸款,由全國農業金庫及311家農漁會信用部作為貸款經辦機構,以其自有資金貸放,並給予利息差額補貼,114年度於農發基金編列預算30億414萬7千元,惟部分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貸款徵授信作業及貸後管理未臻周延,允宜確實檢討並加強監督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