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水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編列41億333萬7千元,主要係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賸餘或出租收入等,而113年7月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面積達85.56公頃。經查:
(一)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被占用之處理相關法令規定
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由國家承受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其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如為私人占用,管理處應向私人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或以出租、讓售、公開標售等方式處理,至無法處理者,應依法排除占用。
(二)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對被占用之處理方式尚有待精進之處
詢洽農水基金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及排除占用情形,雖112年度已排除占用面積12.51公頃,惟113年7月底被占用面積仍達85.56公頃,其中以石門、彰化及花蓮管理處被占用面積各逾10公頃較多(詳表1),詢據農水署114年度將持續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辦理依法排除占用,或對符合要件之被占用土地進行處分或出租予占用人。
綜上,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為維護公產權益,允宜全面清查被占用土地現況,按占用人類別及占用成因分類,研謀各分類適當之處理方式,依法排除占用,並妥擬活化措施,以維護基金相關權益。
表1 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及排除占用概況表 單位:公頃
管理處
112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3年7月底)
管理處
112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3年7月底)
宜蘭
0.141288
1.477688
雲林
1.558841
2.213385
北基
0
0.498831
嘉南
2.90925
2.430027
桃園
0.139996
3.7482275
高雄
0.169816
8.180707
石門
0.314543
21.076627
屏東
0.466676
2.419276
新竹
0.12771
2.381289
臺東
0
0.120577
苗栗
0.114121
0.101641
花蓮
5.093118
12.426782
臺中
0.914639
4.219807
七星
0.03246
1.768537
南投
0.062084
7.270204
瑠公
0.022475
0.376706
彰化
0.442384
14.8464
合計
12.5094
85.5567
資料來源:農水基金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