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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九、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允宜依法加速排除占用或予以活化,以維基金權益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農水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編列41億333萬7千元,主要係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賸餘或出租收入等,而113年7月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面積達85.56公頃。經查:

(一)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被占用之處理相關法令規定

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由國家承受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其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如為私人占用,管理處應向私人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或以出租、讓售、公開標售等方式處理,至無法處理者,應依法排除占用。

(二)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對被占用之處理方式尚有待精進之處

詢洽農水基金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及排除占用情形,雖112年度已排除占用面積12.51公頃,惟113年7月底被占用面積仍達85.56公頃,其中以石門、彰化及花蓮管理處被占用面積各逾10公頃較多(詳表1),詢據農水署114年度將持續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辦理依法排除占用,或對符合要件之被占用土地進行處分或出租予占用人。

綜上,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高,為維護公產權益,允宜全面清查被占用土地現況,按占用人類別及占用成因分類,研謀各分類適當之處理方式,依法排除占用,並妥擬活化措施,以維護基金相關權益。

表1 各管理處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及排除占用概況表 單位:公頃

管理處

112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3年7月底)

管理處

112年排除占用面積

被占用面積(113年7月底)

宜蘭

0.141288

1.477688

雲林

1.558841

2.213385

北基

0

0.498831

嘉南

2.90925

2.430027

桃園

0.139996

3.7482275

高雄

0.169816

8.180707

石門

0.314543

21.076627

屏東

0.466676

2.419276

新竹

0.12771

2.381289

臺東

0

0.120577

苗栗

0.114121

0.101641

花蓮

5.093118

12.426782

臺中

0.914639

4.219807

七星

0.03246

1.768537

南投

0.062084

7.270204

瑠公

0.022475

0.376706

彰化

0.442384

14.8464

合計

12.5094

85.5567

資料來源:農水基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