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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高達2,911公頃,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龐鉅,允宜審慎規劃因應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為辦理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於114年度預算案編列財產交易賸餘19億7,171萬1千元。經查:

(一)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占照舊使用土地面積比率達46.67%,且多數基金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與其提撥專戶差距甚鉅

依據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截至113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照舊使用土地情形(詳表1),照舊使用面積合共6,237.84公頃,其中無償使用面積計6,046.42公頃,包含私有土地2,911公頃,占照舊使用土地面積比率46.67%,後續恐有相關租金及用地取得之經費支出。

表1 截至113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照舊使用土地情形

單位:公頃

土地類別

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無償使用面積

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承租使用面積

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照舊使用面積合計

公有土地

2,730.86

21.93

2,752.79

公營事業土地

404.56

42.69

447.25

私有土地

2,911.00

126.80

3,037.80

合 計

6,046.42

191.42

6,237.84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揆諸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3年8月底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承租或補償專戶餘額(詳表2),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達871億7,031萬3千元,然各基金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僅有20億6,649萬5千元,扣除財務充足之臺中、新竹、七星及瑠公圳預估價購或徵收經費及專戶餘額後,兩者差異高達851億381萬8千元,恐無法提撥價購或徵收所需資金之虞。

表2 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3年8月底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承租或補償專戶餘額  單位:公頃;新臺幣千元

基金

名稱

無償照舊使用

私有土地面積

預估價購或徵收

私有土地所需經費

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

宜蘭

55.39

3,368,207

1,540.401

北基

2.77

92,268

65,521.446

桃園

392.09

13,197,022

42,759.839

石門

554.71

27,634,631

757.932

新竹

0.05

5,000

133,204.067

苗栗

35.98

2,266,770

100,758.321

臺中

6.47

174,690

487,861.182

南投

17.35

4,867,077

110,245.387

彰化

127.03

952,555

26,337.371

雲林

360.00

6,363,756

119,151.079

嘉南

712.94

16,011,329

386,462.411

高雄

108.75

6,282,008

475,367.384

屏東

306.59

4,132,232

54,136.398

臺東

82.59

753,396

17,761.272

花蓮

147.23

688,558

150.915

七星

0.22

40,973

3,375.100

瑠公圳

0.84

339,841

41,104.108

合計

2,911.00

87,170,313

2,066,494.613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二)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為價購或徵收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價款之平均提撥率未達10%,且111年度資產變賣收入預算已大幅降低,允宜儘早研謀善策因應

檢視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1年度至113年8月底財產處分所得價款及提撥專戶金額(詳表3),其平均提撥率未達10%,相較其所需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差異甚鉅,且每年度財產處分所得主要集中於較都會區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如桃園、臺中、嘉南、高雄及瑠公圳)。該基金112年度實際資產變賣淨收入為13億4,773萬2千元,較111年度減少;113年截至8月底執行數亦僅6億1,289萬元,為避免後續因各基金提撥不足及資產變賣價款逐漸減少,致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成本造成政府龐大負擔,允宜審慎檢討現有提撥比率妥適性,並詳實規劃後續資金籌措機制。

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共2,911公頃,惟截至113年8月底多數基金提撥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遠低於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為避免後續相關成本造成政府龐大之負擔,允宜適時檢討現有各基金提撥機制,並審慎規劃後續資金籌措方式。

表3 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1年度至113年迄8月底財產處分所得價款及提撥專戶金額    單位:新臺幣千元

基金

名稱

財產處分所得價款

提撥金額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迄8月底)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迄8月底)

宜蘭

26,192

29,660

37,326

270

0

-

北基

0

0

0

0

0

-

桃園

47,544

35,767

57,856

1,451

2,728

-

石門

40,664

22,944

36,260

16,284

2,285

-

新竹

152,603

37,607

14,672

15,260

3,761

-

苗栗

105,869

113,605

32,007

10,690

11,420

-

臺中

441,416

103,658

138,035

51,983

24,627

-

南投

995

5,905

0

0

591

-

彰化

72,393

43,665

23,643

5,154

15,913

-

雲林

40,811

22,788

39,205

8,843

2,213

-

嘉南

356,277

216,913

20,440

47,733

51,101

-

高雄

116,489

482,273

200,446

15,051

57,236

-

屏東

35,674

3,203

12,620

5,222

2,761

-

臺東

5,260

980

380

526

98

-

花蓮

0

1,507

0

0

151

-

七星

33,751

0

0

3,375

0

-

瑠公圳

134,464

227,257

0

13,446

22,726

-

合計

1,610,402

1,347,732

612,890

195,288

197,611

-

說 明:113年度財產處分所得價款,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農地重劃區經費專戶設置運用及管理要點」規定,扣除原屬農地重劃區內供水路使用之農水基金土地處分所得價款後,始得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10%所得價款至專戶,爰113年度暫無提撥專戶金額資料。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分機:1918 魏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