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4年度預算案編列「保費收入」116億1,664萬5千元,較113年度之111億5,157萬3千元增加4億6,507萬2千元(增幅4.17%)。經查:
(一)存款保險費率按風險指標核算,採5級制差別費率計收,以反映要保機構承擔風險程度
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2、3項規定略以,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存保公司依據前開條文之授權,訂定「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現行存款保險費率自100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採5級制,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按其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是以,差別費率與要保機構承擔風險程度相關。
(二)存保公司於113年8月修正「要保機構管理能力風險調整申報表」,允就增修項目加強檢核,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按存保公司「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採用之評估指標計有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及其他等,至於「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之計算,則係依據要保機構申報資料等,透過統計模型對各評估指標分配權數,運算後求得個別指標評分,最後再加計各項個別評估指標得分,而得出綜合得分。經查,存保公司配合金融科技持續發展,經參酌近期資訊安全相關法規修正及為加強要保機構管理能力風險差異化,爰於113年8月修正「要保機構管理能力風險調整申報表」,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包含加扣分級距配分、資訊安全項目、ESG項目等(詳表1)。準此,考量本次修正項目甚多,且涉及要保機構管理能力之加扣分,存保公司就增修項目允加強檢核,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
表1 「要保機構管理能力風險調整申報表」修正重點摘要表
修正重點
說 明
1.加扣分級距配分
為督促要保機構提升管理能力之控管,並強化管理能力風險調整加扣分於申報評等得分之重要性,提高加扣分級距之配分。
2.資訊安全項目(適用本國銀行)
1.於「(二)未依規辦理資安評估作業」項目下,新增「4.滲透測試」、「5.弱點掃描」及「6.資安評估報告缺失覆查結果提報董事會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處理」等3項,以促使要保機構重視網路連線安全維護與及時就資安缺失提出因應措施,並由管理階層督促改善。
2.為強化銀行重視直接提供客戶自動化服務或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第一類電腦系統評估,故提高扣分等級。
3.資訊安全重大偶發事件原按罰鍰金額大小分項扣分,該分項刪除,僅保留資訊安全重大偶發事件單項扣分。
3.ESG項目(適用本國銀行)
為配合金管會公司治理3.0發展方向,鼓勵本國銀行精進公司治理運作及重視環境與社會永續發展(ESG),新增下列項目:
1.若本國銀行「加入或簽署國際倡議或原則」或「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經第三方獨立查核通過」(相關項目均有通過之書面資料可供檢核)則予以加分。
2.「獨立董事席次達董事席位」比率高於五分之二者,予以加分。
3.參加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公司治理評鑑或金融研訓院之永續金融評鑑,評鑑總分排名若屬於前20%,予以加分。
4.其他增修項目
1.項目一「主管機關處分」:
(1)新增「廢止業務許可」項目,予以扣分。
(2)「負責人遭解職或停職」項目,調降扣分級距。
(3)將「辦理輔導」區分為「農漁會信用部」與「銀行或信合社」等二子項,並區分扣分級距。
2.項目二「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要求提報改善計畫」,其中依銀行法限期補足資本,提高扣分級距;另違反金融法規之業務缺失事項,調降扣分級距。
3.項目三「舞弊案件」:
(1)「負責人舞弊」提高扣分級。
(2)合併「職員舞弊-非資訊安全案件」及「職員舞弊-資訊安全案件」為「職員舞弊」。
(3)於註7增訂「舞弊案件」。
4.原項目四「負責人因違反金融法規遭司法起訴案件」:因申報表已列入「主管機關處分」之扣分項目,本扣分項刪除。
5.項目四「業務集中風險」:
(1)將「關係關聯戶或集團戶放款」單獨立項,並為3級扣分,至「其他」集中風險則提高為2級扣分。
(2)修正註9說明「業務集中風險」。
6.項目五之實地查核發現評估項目有申報錯誤狀況:金額差異達1億元以上者另立項目,並設為2級扣分,其餘查核報告則維持原1級扣分。
7.項目七「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之加分項,往下調整為1級加分。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提供,本中心整理。
(三)截至112年底止,適用第1級(最低)費率之要保機構占比已近8成,有待適時合理檢討調整,以引導要保機構降低經營風險
截至112年底止,依各風險差別費率家數占全體要保機構家數之比率觀之(詳表2),適用第1級至第4級費率者占比各為78.4%、14.4%、6.5%及0.7%,適用第5級費率者則無。比較現行存款保險費率於100年度修正施行之初,該年底全體要保機構適用第1級至第5級費率者占比,分別為62.4%、20.7%、9.0%、4.6%及3.3%,已有明顯變化;其中適用第1級費率者成長甚多,各類要保機構中,又以本國銀行增幅最鉅,100年底僅40.6%適用第1級費率,至112年底已增至92.1%。
按存保公司113年度規劃辦理專案研究主題之一為「存款保險基金目標值及風險差別費率之研究」,即是該公司考量5級制風險差別費率自100年修正施行以來,因風險分級切點未調整,導致7成以上之要保機構集中第1級(最低)費率,認有必要檢討制度架構。鑒於112年度要保機構適用第1級費率者,較111年度之75.9%再增加2.5個百分點,集中第1級(最低)費率情形持續攀升,有待存保公司參考前揭研究成果,擇定合宜時機妥適研修風險差別費率,以持續引導要保機構降低經營風險。
表2 100及112年底各類要保機構風險差別費率適用情形對照表
單位:%
項目
全體要保機構
本國銀行
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年
112
100
112
100
112
100
112
100
112
100
第1級
78.4
62.4
92.1
40.6
56.7
74.1
65.2
52.0
79.7
64.9
第2級
14.4
20.7
7.9
43.2
23.3
25.9
21.7
20.0
13.8
17.6
第3級
6.5
9.0
0.0
10.8
16.7
0.0
13.1
28.0
5.9
7.9
第4級
0.7
4.6
0.0
5.4
3.3
0.0
0.0
0.0
0.6
5.3
第5級
0.0
3.3
0.0
0.0
0.0
0.0
0.0
0.0
0.0
4.3
說 明:全體要保機構不含中華郵政公司;本國銀行含全國農業金庫,不含中華郵政公司。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100及112年度年報,本中心整理。
綜上,要保機構之保額內存款係採風險差別費率計收保費,期能合理反映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及其風險承擔程度。存保公司為配合金融科技發展及法令修正,已於113年8月修正「要保機構管理能力風險調整申報表」,為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允宜協助各要保機構詳為查填並加強檢核;此外,現行風險差別費率自100年修正施行,迄112年底已近8成要保機構為第1級(最低)費率,存保公司既已委託專家學者就相關議題進行專案研究,允宜參考研究結果及我國金融發展趨勢等,妥適規劃風險差別費率調整事宜,俾有效區隔要保機構間之風險差異,並引導要保機構積極降低營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