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114年度預算案預計承做輸出保險業務1,950億元,較113年度預算營運量1,850億元增加100億元,成長5.41%。有關該行近年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辦理對新南向國家輸出保險業務之整體承保金額款有減少情形,謹敘明如次:
(一)為分散出口市場及重新建構我國與東協、南亞及紐澳間之連結,政府近年推動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其中包括透過輸出入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出口廠商拓展相關標的市場所需資金
近年來國內外經貿情勢變動頗劇,我國對內面臨產業轉型之關鍵時刻,對外則有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反觀鄰近東南亞及南亞國家經濟快速發展促使有較強消費能力之當地新興中產階級崛起,浮現龐大內需市場商機。為因應此一變局,基於分散出口市場及重新建構我國與東協、南亞及紐澳間之連結,我國政府自105年度正式發布新南向政策綱領,並具體訂定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其中在政策目標提及增加輸出入銀行之資本規模,必要時可結合公民營銀行資源,充分提供廠商拓展海外市場及進行海外布局所需資金,包括融資、保證、保險及買主徵信等,亦即輸出保險係協助我國出口廠商海外拓銷之重要工具之一。
(二)近年我國對新南向國家出口金額雖有增加,惟對該等國家之輸出保險承保金額卻有減少之情形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新南向國家貿易統計查詢資料,110至112年度我國對該等國家出口金額自825億餘美元增至901億餘美元,呈增加情形,113年截至8月底則為668億餘美元(詳表1)。在對該等國家輸出保險承保金額方面,依輸出入銀行提供資料,同期間自110年度之11億餘美元逐年調降至112年度之10億餘美元,113年截至8月底則為7億餘美元。倘以112年度新南向國家之出口金額前六大國家(包括新加坡297億餘美元、馬來西亞151億餘美元、越南117億餘美元、泰國108億餘美元、印度60億餘美元,及澳洲57億餘美元,出口合計金額占整體新南向國家之87.95%,近9成)觀之,110至112年度期間,除我國對泰國、澳洲之出口金額與輸出保險承保金額大抵呈同向增加外,對越南出口金額雖略減,惟對其輸出保險承保金額仍有增加,其餘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印度均有出口金額增加,升幅均逾10%,然輸出保險承保金額不增反減,減幅亦逾10%,雖承保金額之多寡與輸出目的國之風險高低程度有關,惟仍顯示輸出入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輸出保險承保業務尚有開拓空間。
表1 110年至113年8月底止我國對新南向國家及其中出口金額前六大國家之出口金額、輸出保險承保金額統計表 單位:千美元;%
年度
國(區域)、
項目
110
111
112
112較110年度變動
幅度
113
新南向
國家
我國出口
金額
82,579,747
96,868,167
90,161,085
9.18
66,800,464
輸出保險
承保金額
1,116,191
1,084,508
1,076,829
(3.53)
736,408
新加坡
我國出口
金額
25,719,208
29,522,981
29,738,709
15.63
21,413,754
輸出保險
承保金額
101,29522
96,838
83,070
(17.94)
100,039
馬來
西亞
我國出口
金額
13,328,299
17,013,915
15,166,074
13.79
12,575,596
輸出保險
承保金額
117,369
92,003
103,811
(11.55)
47,753
越南
我國出口
金額
13,967,564
14,574,833
11,725,887
(16.05)
9,286,859
輸出保險
承保金額
115,040
109,096
125,523
9.11
91,562
泰國
我出口金額
7,024,109
7,549,890
10,858,848
54.59
7,731,770
輸出保險
承保金額
108,908
104,180
122,444
12.43
76,422
印度
我國出口
金額
4,522,649
5,318,662
6,010,207
32.89
5,163,270
輸出保險
承保金額
303,498
276,273
228,918
(24.57)
155,070
澳洲
我國出口
金額
4,808,858
7,538,480
5,796,808
20.54
3,946,210
輸出保險
承保金額
99,005
101,878
127,302
28.58
65,929
說 明:1.113年度為截至8月底統計資料。
2.112較110年度變動幅度欄位以括弧標示者表示負數。
資料來源:出口金額係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新南向國家貿易統計查詢資料,輸出保險承保金額係輸出入銀行提供。
綜上,輸出入銀行近年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提供我國廠商拓展新南向國家市場所需資金(含輸出保險),儘管110至112年度期間我國對新南向國家出口金額呈增加情形,惟同期間該行就我國對該區域輸出保險承保金額卻有減少情形,雖承保金額之多寡與輸出目的國之風險程度有關,惟仍宜適度拓展相關輸出保險業務,俾降低我國出口廠商之損失風險並促進新南向政策之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