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後端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提撥收入」368億6,983萬9千元,其中包含每年固定年金提撥216億6,920萬元,係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依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擬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收取之費用,以及107及108年度台電公司未足額提撥數152億63萬9千元。經查: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於核能機組運轉期間,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繳交至114年止,並應每隔5年進行重估,俾精準反映國內核廢料處理現況與費用總需求
電業法第89條規定:「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依電業法第89條第2項規定訂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收取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1月、7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且該款費用之繳交期限至民國114年止。同辦法第3條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5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以精準反映國內核廢料處理現況與費用總需求。
(二)經濟部於113年10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為4,774.69億元,較109年核定(106年版)增加46.05億元,允宜促請台電公司於收繳期限內足額提撥,以應除役需求
據核後端基金說明,經濟部109年9月3日核定之「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報告,係106年重估版本,依法應於111年辦理重估,台電公司爰於112年9月28日將重估結果函送經濟部審議,經濟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最新重估數為4,774.69億元,較109年(106年版)4,728.64億元增加46.05億元(增幅0.97%,詳表1)。又核後端基金表示,刻正依經濟部指示辦理後續相關作業,台電公司將依法於114年屆期前足額繳清。鑒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之收繳期限將於114年屆期,允宜促請台電公司於收繳期限內足額提撥,以因應後續除役需求。
綜上,經濟部於113年10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為4,774.69億元,較109年(106年版)核定4,728.64億元增加46.05億元,鑒於該費用之收繳期限將於114年屆期,允宜促請台電公司依法於收繳期限內足額提撥,以因應後續除役需求。
表1 經濟部於113年10月4日及109年9月3日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 目
113年10月4日核定(111年版)
109年9月3日核定(106年版)
費 用
占比
費 用
占比
1.除役拆廠
1,586.00
33.2
1,166.43
24.7
2.蘭嶼低放貯存
17.59
0.4
15.64
0.3
3.乾式貯存
520.70
10.9
631.78
13.4
4.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詳說明1)
589.89
12.4
438.68
9.3
5.低放最終處置
190.23
4.0
335.77
7.1
6.高放最終處置
1,314.76
27.5
1,355.05
28.7
7.回饋金
425.25
8.9
353.30
7.5
8.營運管理 (詳說明2)
130.26
2.7
248.03
5.2
9.運輸(詳說明3)
-
-
183.96
3.9
合計(詳說明4)
4,774.69
100.00
4,728.64
100.00
說 明:1.依據108年3月15日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共識同意優先推動「中期暫時貯存設施」。
2.核後端基金管理會相關推動組織之運作費用。
3.運輸費列入各計畫項目,不另設項。
4.合計數因四捨五入致有尾差。
資料來源:核後端基金提供(本表為核後端基金113年11月21日更新未含準備金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