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迄至113年9月底,尚未與蘭嶼鄉公所簽訂蘭嶼低放貯存場土地第八租期(113至115年度)契約,允宜本於回饋金之意旨及相關規範積極辦理,以利後續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迄至113年9月底,尚未與蘭嶼鄉公所簽訂蘭嶼低放貯存場土地第八租期(113至115年度)契約,允宜本於回饋金之意旨及相關規範積極辦理,以利後續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核後端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項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編列「蘭嶼低放貯存場土地續租配套回饋金」1億9千萬元,係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要點」,以及行政院於108年10月18日核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第3點第2項蘭嶼貯存場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每3年2.2億元之規定,編列113及114年度租金。
核後端基金管理會自89年即向蘭嶼鄉公所承租蘭嶼貯存場土地,依先前年度洽談續租程序,於續約前皆須先與蘭嶼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進行長時間協商,主要在配套回饋金額度。如101至103年度土地續租案,雙方雖自100年起開始洽談,直至104年4月終於達成協議並完成租約簽訂,耗時逾4年;至於第八租期(113至115年度)租約雙方於112年底開始洽談,惟截至113年9月底仍未達成共識,將持續積極溝通。
綜上,迄至113年9月底,核後端基金管理會尚未與蘭嶼鄉公所簽訂蘭嶼低放貯存場土地第八租期(113至115年度)契約,允宜本於回饋金之意旨及相關規範,儘速完成簽約程序,以利後續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