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後端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科目編列3億6,146萬3千元,用以辦理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後端營運業務相關經費。經查:
(一)本計畫全程50年,依工作時程規劃5個階段及目標
台電公司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於93年提報原能會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本計畫全程50年,並依工作時程及目標規劃為5個階段名稱,詳如表1。
表1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各階段名稱、時程及目標一覽表
階段名稱
預定時程
主要目標
重要里程
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
94~106年
1. 98年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
2.完成我國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候選場址調查區域。
3.建立潛在處置母岩功能/安全評估技術。
1.105年建立潛在處置母岩功能/安全評估技術。
3.106年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
4.106年提出候選場址之建議調查區域。
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
107~117年
1.完成候選場址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
2.建立候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
1.114年完成處置場概念設計。
2.115年完成候選場址之特性調查與評估。
3.116年完成候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之建立。
4.117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場址。
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階段
118~127年
1.完成場址可行性研究報告。
2.完成場址環境影響說明書。
1.122年完成場址地表地質調查。
2.122年開始進行試驗直井與地下試驗設施規劃與建造。
3.125年完成處置場初步設計。
4.126年完成場址可行性研究報告。
5.127年完成場址環境影響說明書。
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階段
128~133年
1.完成申請建造許可所需之安全分析告。
2.完成建築執照申請程序並取得建照。
1.132年完成安全分析報告。
2.132年完成地下技術驗證工作。
3.132年完成處置場及接收暫存設施細部設計與交通運輸規劃。
4.133年完成建築執照申請程序並取得建照。
處置場建造階段
134~144年
1.完成處置場之建造與運轉試驗。
2.完成運轉執照之申請與取得。
1.141年完成接收暫存設施之建造及取得運轉執照。
2.143年完成處置場建造與交通運輸設施。
3.144年完成處置場運轉執照之申請與取得。
說 明:由於時程規劃可能因民意接受度、土地取得等因素影響而導致時程推延,因此當規劃工作與時程無法如預期時,將循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所提供每4年修正之機會,另行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各階段名稱時程及目標一覽表(表6-1)」,112年9月版,頁133。
(二)本計畫已進入執行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惟選址作業相關法規尚待完成立法程序,迄無實質進展,經濟部允宜協調主管機關加速立法作業,以利計畫推動
據該基金說明,業依處置計畫書規劃時程,於106年完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經國際同儕審查及核安會審查同意後,確認我國有合適之潛在母岩可進行最終處置,已達成處置計畫書第一階段「潛在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目標,刻執行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工作」,自107年至113年7月底主要執行成果包括:區域特性調查技術精進、處置設施工程設計技術精進、安全論證及安全評估等。
復據該基金說明,因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低放選址條例主管機關為核安會,而「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條例」之制定亦屬核安會權責,該會前於107年5月1日公告修正低放選址條例草案,擬將高放選址作業併同納入低放選址條例修法內容,並於111年1月及3月召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制定作業溝通協商會議」,邀集經濟部參與進行討論,惟截至113年8月底止,尚無結論。另經濟部於113年5月10日通過「經濟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並於同日公告實施,該辦公室日後將專責處理高、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及最終處置等相關業務,允宜積極協調核安會加速相關立法作業,以利計畫推動。
綜上,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已進入執行(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工作」,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作業因尚乏法源依據,迄無實質進展;又經濟部已於113年5月訂定「經濟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規劃設置專案辦公室辦理低、高放廢棄物最終處置事宜,允宜積極協調核安會加速相關立法作業,俾供辦理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作業之依循,以利除役計畫之執行。
(分機:1931 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