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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108至112年度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占比概呈下滑趨勢,允待加強辦理,以提升服務效能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108至112年度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占比概呈下滑趨勢,允待加強辦理,以提升服務效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法扶基金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下稱原民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及管理費用」編列1,277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228萬4千元,增加49萬5千元(增幅4.03%);原民中心應以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為優先,惟近年(108至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占比概呈下滑趨勢,恐不利發揮服務效能,謹說明如下:

(一)原民中心成立宗旨主要係協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對話與調和,故應以承辦該類案件為最優先

為協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對話與調和,以實踐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兩人權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法扶基金會107年3月12日及109年8月19日分別於花蓮、新竹成立原民中心、並啟用原民中心西部辦公室;原民中心目前置主任1人、專職律師6人、助理及會計人員3人,分別辦理相關事項。另據監察院111年8月15日調查報告,法扶基金會成立原民中心,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爰應落實優先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功能,俾期有限法律扶助資源合理分配及妥善運用。

(二)108至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占比概呈下滑趨勢,亟待加強辦理

由表1所示,108至112年度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受理申請案件數及准予扶助案件數概呈增加趨勢,由108年之132件、121件增加至112年之479件、416件,增加347件(增幅高達262.88%,以下同)及295件(243.80%);又108至112年度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數介於30件至102件,占比則概呈下滑趨勢,由108年之36.36%減少至112年之19.23%,減少17.13個百分點,允待檢討提升,以發揮原民中心服務效能及設置效益。

表1 108至113年度8月底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業務運作概況表

單位:件數;%

項目

年度

申 請

案件數

(1)

准予扶助

案 件 數

(2)

屬原民文化

衝突案件數

(3)

占比

(4)=(3)/(2)

108

132

121

44

36.36%

109

300

282

102

36.17%

110

325

291

30

10.31%

111

450

418

60

14.35%

112

479

416

80

19.23%

113/8

337

293

61

20.82%

資料來源:法扶基金會提供。

(三)111及112年度司法院對法扶基金會之效益評估提及,原民中心受理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比率偏低,允宜檢討改善,以落實成立宗旨

依各年度司法院主管決算書所載列「司法院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司法院針對法扶基金會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之效益評估項目,包括法規訂定或修訂情形、專職律師辦理案件成效、原民中心業務運作情形、案件辦理情形、募款效能及效益評估分析說明等,其中有關原民中心業務運作情形之效益評估,司法院已連續2年(111及112年度)於其主管決算書內提及,原民中心成立目的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故應以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為優先;惟111及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數偏低,可能係因原民中心與同地區分會(如花蓮分會)之業務及發展方向區隔未臻明確,致在解決原民文化衝突問題之任務與其他分會功能有所重疊,允待研謀改善之道,以落實原民中心成立宗旨。

綜上,原民中心成立目的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故應以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為優先;惟近年(108至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占比概呈下滑趨勢,且司法院已連續2年(111及112年度)建請法扶基金會改善原民中心受理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比率偏低問題,爰法扶基金會宜審酌司法院評估意見賡續督促原民中心專職律師應優先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藉以強化專職律師對原民案件涉及傳統文化抗辯之專業性,期提升服務效能,並落實原民中心成立宗旨及建置效益。

(分機:8665鍾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