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及性侵防治基金114年度預算案就基金來源依額度多寡分別編列:公庫撥款收入9億2,000萬2千元、其他收入300萬元、違規罰款收入2萬元以及利息收入6千元,合計9億2,302萬8千元。有關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近年基金來源預算之編列情形,尚有若干待精進之處,謹敘明如次:
(一)近年基金來源別均無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又屬政府預算撥款收入逐年增加,平均金額占比逾99%,另各市縣政府就違規罰款收入多未能及時繳庫
依家暴防治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緩起訴處分金。三、認罪協商金。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受贈收入。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七、其他相關收入。」亦即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來源依法包括前揭7項,惟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近年就該基金編列之預算來源僅包括公庫撥款收入、利息收入、違規罰款收入及其他收入等4項,均未將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且屬公庫撥款收入預算數自110年度之2億3,547萬4千元逐年增至114年度之9億2,000萬2千元,占基金來源比例則自98.73%提升至99.67%(詳表1),反映基金近年對公庫撥補收入之依賴性日益加深,恐排擠其他預算資源之運用。
在違規罰款收入方面,目前實務上係各市縣政府依家暴防治法第62條第1、2項(註:執行家暴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未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者;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者)及同法第63條(註:無正當理由撥打24小時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經勸阻不聽者)實際開罰後,所收取之罰鍰收入。依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歷年家暴事件裁罰統計資料,110至112年度各市縣政府依家暴防治法第62條第1、2項及第63條裁罰之年度案件合計數分別為3件、4件及1件,收取罰鍰合計金額分別為2萬7千元、5萬7千元及3千元,對照同期間衛福部提供各年度違規罰款收入決算數分別為7千元、0元及3萬5千元,顯示各市縣政府並未及時將違規罰款收入繳庫,致該基金之相對來源收入未能反映案件裁罰年度之實際罰鍰收繳情形,恐不利該基金確實掌握財源。洽據該基金表示,各市縣政府近年收繳罰鍰後,確有未立即繳庫之情形,衛福部已發文催收,俾確保該基金法定權益。
表1 110至114年度家暴及性侵防治基金來源(預算)金額及占比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10
111
112
113
114
公庫撥款收入
金額
235,474
360,340
446,736
709,607
920,002
占比
98.73
99.17
99.33
99.58
99.67
其他收入
金額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占比
1.26
0.83
0.67
0.42
0.33
違規罰款收入
金額
20
20
20
20
20
占比
0.01
0.01
0.00
0.00
0.00
利息收入
金額
6
6
6
6
6
占比
0.00
0.00
0.00
0.00
0.00
合計
金額
238,500
363,366
449,762
712,633
923,028
占比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資料來源:家暴及性侵防治基金歷年預算書,本中心彙整。
(二)近年該基金來源別屬其他收入項目金額連年超標,且幅度逐年擴大,主要係涉及以前年度計畫應付費用之估列過於寬鬆所致
依該基金提供資料,110年度至113年6月底止基金來源屬其他收入之預算數均為300萬元,同期間決算數(執行數)則自553萬4千元逐年增至1,455萬6千元(詳表2)。據該基金說明資料,主要係以前年度補助民間團體推動相關工作相關係採寬列預算方式,實際未補助金額則轉列雜項收入。按該基金補助對象所辦理之工作多屬延續性服務,就該等補助對象所需經費之預算編列作業理應可參採以往年度之決算數資料,避免預估與實際值落差過大。該基金補助預算之估列過於寬鬆,導致逐年均有溢估應付費用轉列雜項收入情形,致近年其他收入之決算數均超過預算數,預算編列未盡核實,不利於本院審查。
表2 110年度至113年6月底止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來源屬其他收入之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10
111
112
113
預算數A
3,000
3,000
3,000
3,000
決算數B
5,534
5,803
17,507
14,556
B/A
184.47
193.43
583.57
485.20
說 明:表內113年度決算數為截至6月底執行數。
資料來源: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提供,本中心彙整。
綜上,近年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來源核有對公庫撥補之依賴性逐年增加,恐排擠其他預算資源之運用;各市縣政府就違規罰款收入多未能及時繳庫,不利該基金精確掌握財源;且補助預算之估列過於寬鬆,導致每年均有溢估應付費用轉列雜項收入,均有待檢討精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