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基金114年度預算案在預計調增保費費率至10.5%之情況下,於「業務收入-保險收入」科目項下編列保費收入590億1,699萬2千元,包括中央政府應負擔數185億9,358萬4千元、地方政府應負擔數32億2,374萬4千元及被保險人應負擔數371億9,966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49億620萬9千元增加41億1,078萬3千元(增幅7.49%)。有關國保年金之保費費率調整對基金財務影響之情形,謹簡要敘明如次。
有關國保年金財源,依國民年金法第48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國保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他收入。」國民年金開辦後,除受金融市場變動影響之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外,中央可以主動掌握主要來源係保費收入、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在保費收入方面,涉及國民年金法第10條有關費率調整之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亦即依現行法保費費率至施行日起逐步調整,保費費率上限12%,惟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則不予調整。依國保基金提供資料(保險費率及月投保金額調整過程,詳表1),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開辦迄今,除月投保金額自1萬7,280元調高至1萬9,761元外,同期間已依法調增7次費率,自開辦時之6.5%調升至112年1月之10%(現行費率),114年1月則預計調高至10.5%,換言之,近年保險基金餘額尚未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爰保險費率須依法定期程逐步調升。另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度委辦之「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以下簡稱112年度國保基金精算報告),依相關精算假設及方法,最適保險費率為16.1%。在少子女化與人口加速老化之人口變遷趨勢下,保險給付逐年成長(尤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收入相對較乏成長空間,倘依現行國民年金法每2年調高0.5%至法定上限之保險費率調整作法,雖有助於基金財務,惟據該報告推估,125年度國保基金之現金流入(包括保費收入與投資收益)將低於現金流出(保險給付),倘無政府預算挹注之情況下,最快至141年度,基金將用罄(期末基金餘額出現負值)。
有鑒於112年度國保基金精算報告所精算之最適保險費率仍高於目前法定最高費率12%,在不足額提撥之條件下,該報告另以政府每年定額提撥之假設,以不同的提撥額度,推估對國保基金財務之影響,依其模擬結果,政府每年提撥100億元,將使基金用罄之年度延後5至6年,倘以未來40年基金之財務平衡目標作規劃,預估每年需提撥金額為280億元。至於基金之運用收益對基金財務之影響,112年度國保基金精算報告雖肯定提升基金投資報酬率係改善基金財務狀況之重要因素,惟亦指出,在保險收入低於保險給付之情況下,表示可運用於投融資活動之資金將逐漸減少,因此僅以提升基金之資產報酬率或投資收益,對健全未來基金財務之效果相對有限。自前揭報告之結論可悉,欲真正強化國保基金財務之健全性需多管齊下,無法僅依賴單一措施達成目標。
表1 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與保費費率調整歷程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
實施期間
月投保金額
保費費率
97.10~100.3
17,280
6.5
100.4~101.12
7.0
102.1~103.12
7.5
104.1~105.12
18,282
8.0
106.1~107.12
8.5
108.1~109.12
9.0
110.1~111.12
9.5
112.1~113.12
19,761
10.0
114.1~
10.5
資料來源:國保基金提供。
綜上,國民年金保費費率將依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預計於114年調增至10.5%,雖有助於增加基金之保費收入,強化基金財務之健全性,惟依112年度國保基金精算報告,目前法定費率上限仍低於最適保險費率16.1%,國保基金除依法調整保費費率外,面對少子女化與人口加速老化之人口變遷趨勢,允宜未雨綢繆,參考前揭報告建議,針對基金來源之籌措多管齊下、預先規劃,俾利國保基金之永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