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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近年溢領給付事件時有所聞,其中以政府機關遲報相關資料所致為大宗,允宜積極會商相關機關改善作業效率,俾減少可能衍生之額外費用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國保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保險成本」科目項下編列保險給付848億8,267萬1千元,包含保險支出347億4,679萬元、年金差額501億3,575萬4千元及複檢費用12萬7千元。有關近年國保溢領給付事件頻傳,其中多涉及機關間資訊交換作業延遲之情形,謹敘明如次:

(一)針對國保保險給付溢領事件之處理,國民年金法規定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定期繳還,並得於保險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相關款項

按國保被保險人及其遺屬申領各項保險給付,國保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國民年金法第24條規定予以查證,並就符合給付條件者核發相關給付,另就不符給付條件者之溢領案件,勞保局應以書面文件要求其繳還,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又依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12日「國民年金給付及社福津貼(補助)重複請領案件處理原則檢討會議」決議一略以,請各市縣政府確依內政部101年3月30日會議決議之資料申報及溢領追繳作業原則辦理,已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者,如係因市縣政府遲報媒體資料導致溢領,由縣市政府負責追繳並列帳控管。重複領取社福津貼與國民年金給付尚未繳回,如有符合領取國民年金給付者,於取得民眾同意後,可由勞保局從應發給之國民年金給付逕予扣抵。

依國保基金提供資料(詳表1),112年度、113年截至6月底止各有1,291人、617人溢領給付,溢領款項分別為1,665萬2千元、928萬9千元,截至112年底、113年6月底則各有48人、166人未收回,未收回款項分別為204萬6千元、513萬8千元,勞保局允依前揭相關規定積極辦理溢領款項收回事宜。

(二)近年溢領事件之原因,以政府機關間遲報、誤報資訊為大宗,反映公部門間協調聯繫工作有待強化

依國保基金提供溢領給付原因分析統計資料(詳表1),仍以市縣政府遲報社福津貼資料、家屬未及時向戶政機關申報死亡除籍登記等2大類為主,112年度溢領人數分別為806人、230人,溢領金額分別為460萬9千元、693萬9千元;113年度(截至6月底止)人數分別為442人、88人,溢領金額分別為250萬元、272萬3千元。其餘原因多涉及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身分狀態變更卻未即時通知勞保局、政府機關誤遲報資料等,其中涉及政府機關誤遲報資料部分,後續辦理收回事宜,恐不利政府形象之維護並增加行政成本,且反映機關間之協調聯繫工作未能落實。在此資訊時代,政府機關間允應善用科技工具,強化相關資訊平台間之整合與介接以及資料分析查對工作,減少作業疏漏,提升行政效能。

綜上,國民年金法針對溢領案件雖訂有相關處理規範,惟近年溢領給付事件時有所聞,截至113年6月底尚有166人、513萬8千元尚未收回,勞保局允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積極辦理收回事宜。另有鑒於國保保險給付溢領事件多涉及政府機關間誤報資料,政府機關間應強化相關資訊平台間之整合與介接,以及資料分析查對工作,避免溢領事件一再發生。

表1 國保基金112及113年度6月底止溢領給付原因明細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溢領原因

溢領給付

尚未收回

112年度

113年度

(6月底止)

112年度

113年度

(6月底止)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市縣政府遲報社福津貼資料

806

4,609

442

2,500

6

25

91

527

家屬未及時申報死亡登記

230

6,939

88

2,723

24

1,091

35

1,995

機關遲報退休、遺眷月撫慰(卹)金

12

188

1

8

1

75

1

8

取消加保資格(戶政或其他社會保險資料追溯調整)

7

701

5

700

0

0

3

159

已無重度身障手冊或證明(資料延遲、放棄資格、市縣政府資料錯誤)

21

630

4

14

1

3

0

0

遺屬身分狀態改變(配偶再婚、子女被收養)

133

1,751

34

1,316

10

473

14

653

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社福津貼有誤報、遲報)

20

144

9

52

1

8

4

30

其他(服刑資料遲報、老農津貼追溯補發、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等)

62

1,690

34

1,976

5

371

18

1,766

合 計

1,291

16,652

617

9,289

48

2,046

166

5,138

說  明:1.原始資料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本表因採新臺幣千元為單位,以四捨五入法取概數,爰有尾差。

2.倘有1人多筆溢領金額之情形,仍以1人計,金額則加總彙計。

資料來源:國保基金提供,本中心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