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4年度「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71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32萬7千元增加39萬1千元(增幅7.34%),辦理事業有關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及建置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等事項。經查:
(一)近年公平會核准或不禁止事業結合案計154件,其中7件屬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範附加條件或負擔之結合案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略以,事業結合時,有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等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公平會則不得禁止其結合,另對於第11條第8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依據公平會109年至113年7月底辦理結合案件情形(詳表1),近年收辦結合申報案件計278件,加計108年底未結案件14件合共292件,113年7月底仍有9件未結案,至結案案件共283件,其中停止審議案件數128件,駁回或禁止結合案1件,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為154件,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附加條件或負擔之案件為7件,其餘147件均為無附加條件或負擔。
表1 109年至113年7月底公平會結合案件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前一年底未結
收辦件數
已結案
截至當年底尚未結案
核准或不禁止
駁回或禁止結合
停止審議
併案
有附加負擔
無附加負擔
109
14
65
2
33
-
27
-
17
110
17
62
1
31
-
37
-
10
111
10
74
1
21
-
47
-
15
112
15
42
3
28
-
15
-
11
113
11
35
-
34
1
2
-
9
合計
-
278
7
147
1
128
-
-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二)允宜加強控管結合事業對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落實程度,俾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因附加條件或負擔之結合要求結合事業於一定期間(3至5年)定期送交相關資料至公平會備查,詢據該會說明,近2年度(111年至113年7月底)仍於資料追蹤期限內之結合事業共7件,除函送資料期限尚未屆至之案件外,其餘事業對於附加條件或負擔均已按行政決定書所規定期間提供資料予公平會,並經該會檢視後准予備查。據公平會提供近2年度發生已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申報(請)人未履行附加負擔案共2件(詳表2),業經該會調查後依公平交易法39條第1項規定進行裁罰,並要求應立即停止未履行之負擔項目;惟上述案件係經檢舉或民眾反映後,公平會方進行介入瞭解,且其中1件附加負擔或條件資料追蹤期限尚未屆滿,另1件已屆資料追蹤期間後,該會始獲檢舉調查,顯示現行公平會對結合事業附加條件或負擔落實情形之追蹤查核,仍待加強,允宜研謀精進對策,俾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綜上,為消弭事業結合可能衍生之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對於部分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設有附加條件或負擔,並於一定期間內透過結合事業提供相關資料追蹤附加負擔或條件之落實程度,惟近2年度計有2件結合事業未能履行附加條件或負擔,經民眾檢舉查證後進行裁處,允宜加強管理並研謀更臻周妥對策,以維市場競爭秩序。
表1 111年至113年7月底發生已核准或不禁止結合案件申報(請)人未依附加負擔執行案概況表
案由及違反不禁止結合附加負擔或條件內容
合併基準日
(資料追蹤期間截至日期)
罰鍰金額
公平會接獲檢舉,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下稱被處分人),104年起陸續與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系統經營者,為共同經營行為;另凱擘於從事頻道代理業務過程,106年間與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共同銷售頻道節目之聯賣行為。
經公平會調查,被處分人,未履行該會99年10月29日公結字第099004號結合案件決定書負擔第5項「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所經營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共用頭端網路設備、商標、客服務業務或其他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之行為」及第8項「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共同銷售頻道節目之聯賣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之負擔。
99.10.29
(104.07.01)
1億元
(大富及凱擘各5,000萬元)
民眾反映略以,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寄銷制度決定商品售價,且未經供貨廠商同意逕自降價促銷商品,被處分人扣除固定毛利率後才給予供貨廠商貨款,供貨廠商無能為力只能接受。
經公平會調查,該公司未履行該會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前開最惠客戶政策,乃指參與結合事業與供貨廠商以其他通路商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之負擔。
111.07.15
(113.12.31)
2,0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及整理自公平會113年1月15日公處字第113025號處分書及113年4月22日公處字第113003號處分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