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反托拉斯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網路不實廣告處分案件逐年增加,且部分業者重複違規遭連續裁罰,允宜研謀改善,並加強宣導,以利業者遵循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反托拉斯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反托拉斯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反托拉斯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位經濟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2,370萬6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3,614萬2千元減少1,243萬6千元(減幅34.41%),主要辦理研究數位經濟產業競爭議題與違法態樣及辦理不實廣告監控與查察業務等事項。經查:

(一)網路不實廣告檢舉案件仍多,且遭處分案件數逐年增加

為因應網路交易行為所衍生各類不實廣告爭議,反托拉斯基金114年度於「數位經濟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項下編列「數位匯流新時代之不實廣告及不動產查察計畫」450萬元,用以監控全國性網際網路廣告與實地訪查建案現場,提前掌握可能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檢視109年至113年7月底有關網路不實廣告查察辦理情形(詳表1),其中公平會主動調查案件每年度約165件,至檢舉案件數每年度均超過1,000件,112年度甚至高達1,288件,另該會就廣告不實處分案件中屬網路媒體之件數亦自109年度24件逐年增加至112年度66件,鑑於近年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營業額持續攀升,且其占整體零售業營業額比率近10%,更顯公平會對於查察及監控網路不實廣告行為之重要性。

表1 109年至113年7月底有關網路不實廣告查察辦理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公平會主動調查件數

檢舉案件數

行政處分案件屬網路媒體件數

109

2,900

1,916

167

1,003

24

110

2,900

2,460

165

1,044

39

111

3,200

3,040

169

1,080

57

112

3,200

3,064

166

1,288

66

113

4,500

-

83

698

32

114

4,500

-

-

-

-

說 明:113年度所列公平會主動調查、檢舉案件、行政處分案件屬網路媒體件數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二)部分業者重複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遭公平會連續處分,允宜加強不實廣告之宣導,並督促業者遵循

為避免部分業者藉由網路進行不實廣告,公平會前於112年2月間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主要將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不論其銷售自身之商品或服務,或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倘內容涉有不實,公平會將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處以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另為利業者清楚瞭解可能違法之行為,亦新增例示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態樣之案例共7項(詳表2)。

據公平會提供之統計資料,自上開處理原則修訂後迄113年7月底,可疑案件數高達215件,其中遭該會處分網路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案件共77件(詳表2),並均屬「廣告所示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等與事實不符」之錯誤表徵,且超過半數為民眾檢舉案件,又經裁罰2次以上之廣告主計有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裁罰金額於5至10萬元間。詢據公平會說明,上述事業多屬網路及購物平臺業者,因其提供之商品種類多樣又眾多,且配合供貨廠商亦不同,相關廣告製作多仰賴供貨廠商提供,平臺業者尚難完全事前詳加審查所致。為避免業者持續違法行為,允宜加強不實廣告之宣導,並督促業者謹慎審查供應商所提廣告內容。

綜上,近年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營業額逐年攀升,惟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數持續攀升,又自112年2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訂後,業者違反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經處分之案件高達77件,且部分業者重複違規,允宜研謀對策改善,並加強宣導,以利業者遵循。

表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112年2月修訂後迄113年7月底網路廣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案件概況表 單位:件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可疑案件數

處分案件數

公平會

檢查發現

民眾

檢舉

小計

公平會

檢查發現

民眾

檢舉

小計

廣告所示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等與事實不符。

164

26

190

36

41

77

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發生變動或錯誤須更正時,未充分且即時揭露,而僅使用詳見店面公告或電話洽詢等方式替代。

5

4

9

0

0

0

廣告就贈品(或贈奬或抽獎)活動之內容、參加辦法等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以明示。

2

1

3

0

0

0

廣告就重要交易資訊及相關限制條件,未予明示或雖有登載,但因編排不當,致引人錯誤。

3

1

4

0

0

0

廣告使人誤認商品或服務已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專業機構核發證明或許可。

1

0

1

0

0

0

廣告內容提供他網站超連結,致消費者就其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內容或來源等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2

0

2

0

0

0

廣告提供禮券、買一送一、下載折價優惠券等優惠活動,但未明示相關使用條件、負擔或期間等。

3

3

6

0

0

0

合計

180

35

215

36

41

77

說 明:「可疑案件數」指收辦網路廣告案件中具合理懷疑之啟動調查案件數。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