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基金114年度預算案「保險收入-保費收入」科目編列7,992億9,436萬7千元,包括一般保險費6,303億1,339萬3千元、補充保險費626億5,097萬4千元等項。經查:
(一)保費收入主要為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其中一般保險費之投保金額隨基本工資調漲而提高
依健保法第19條規定略以,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而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近年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各占健保保費收入近8成及1成(詳表1),114年度預估一般保險費占保費收入之78.86%。一般保險費以經常性薪資為計費基礎,由於111至113年度每年皆調升基本工資,據健保署推估,保險收入因而分別增加約57億元、56億元及52億元。
表1 111至114年度健保基金保險費收入簡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1
112
113
114
業務收入-保費收入(A)
747,904,072
773,534,415
751,917,149
799,294,367
1.一般保險費(B)
585,711,662
607,480,730
607,218,713
630,313,393
2.補充保險費(C)
73,388,478
72,258,104
60,478,436
62,650,974
3.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
費不足36%部分
88,282,180
93,265,229
83,700,000
105,800,000
4.滯納金
521,752
530,352
520,000
530,000
一般保險費占保費收入比率(B/A)
78.31
78.53
80.76
78.86
補充保險費占保費收入比率(C/A)
9.81
9.34
8.04
7.84
說 明:112年度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健保基金提供。
(二)補充保費扣取上限金額自100年訂定後,迄113年9月下旬皆未調整
健保保費收入原偏重經常性薪資,100年1月修正健保法第31條,將股利所得等6項非經常性薪資收入以單次給付1千萬元為限,計收補充保險費,逾上限金額部分,免再扣取補充保險費,僅以現行費率2.11%計收補充保險費21萬1千元。
惟審計部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財政部113年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申報金額1千萬元以上者各為5萬餘件、15萬餘件,較107年度各增加5千餘件、6萬餘件。然補充保險費扣取上限自100年訂定後迄113年(9月下旬)逾13年未調整,該期間非經常性薪資收入逾前開法定上限金額(1,000萬元)者已增加,恐未能契合補充保費依負擔能力收取之原意,審計部已函請衛福部推動補充保險費計費機制改革,獲該部回應已研議改革補充保險費收繳機制。
考量一般保險費投保金額隨基本工資調漲而提高,111年7月健保署亦調增最高等級投保金額,惟補充保險費扣取上限金額逾13年未調整,允宜檢討改善。
綜上,健保補充保險費扣取上限金額自100年間訂定後,迄113年9月下旬皆未檢討調整,允宜檢討改善補充保險費計費機制,俾契合補充保費依負擔能力收取之原意及充裕基金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