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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3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3005
  • 壹、籌編審議部分

    • 一、總預算資訊未充分揭露,有待建立透明化預算制度
    • 二、編製良好預算,適時適度公開施政資訊,俾提高全民參與
    • 三、率爾提出非常態性特別預算案,扭曲年度預算原貌,破壞預算法制規範
    • 四、追加(特別)預算頻繁,凸顯預算規劃欠週,政府債務負擔加重,財政平衡目標淪為空談
    • 五、依組織法律設立之機關,宜獨立編列單位預算;另宜明確規範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之劃分
    • 六、中央選舉委員會等八個未法制化機關編列單位預算,抵觸相關法律規定
    • 七、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各項規定未依法訂定為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顯未適法
    • 八、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未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不符法制
    • 九、總預算資源分配方式欠缺改進作為,致難以符合施政目標及增進資源運用效益
    • 一0、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重大計畫或重大工程等之表達未依預算法規定辦理,顯非適法
    • 一一、宜恢復編列「重要公共建設計畫及重大科技發展計畫中期計畫概況表」,俾利本院審議
    • 一二、「建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推動方案」未盡合理,應檢討修正
    • 一三、宜落實科技計畫審議功能
    • 一四、電腦管理辦法無法律授權,卻有法規命令名稱者,應請正名,以符法制
    • 一五、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有關信託基金預算編製規定,與預算法等法律未盡相符
    • 一六、未續編製「總預算案主要增減項目表」,有規避國會審議監督之嫌
    • 一七、行政院未依據本院主決議修正用途別科目等相關規範並送本院,於法不合,顯有違失
    • 一八、用途別科目不當修訂,造成流用彈性過大,未符會計制度設計原則,宜一次檢討改善
    • 一九、不當修正「資訊設備費」科目之定義,恐造成經資門科目之錯置,宜予修正
    • 二0、「投資」、「獎補助費」與其二級用途別「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科目定義不當,應予修正
    • 二一、損失賠償性質之支出歸類似有未當,影響政府支出妥適表達
    • 二二、旅運費規定不當,影響相關績效考評與審計作業,宜予儘速改正
    • 二三、經資門劃分標準未將資本利得列為資本門,窗飾財務實質,有牴觸預算法之虞
    • 二四、資本支出劃分標準,易生浪費,難以維持財政健全,有待改進
    • 二五、為避免行政機關擴權解釋,特別費宜比照人事費予以法制化,以節約公帑
    • 二六、政府潛在負債金額極為龐大,卻未受公共債務法約束,應於總預算中明確揭露
    • 二七、未忠實表達編製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
    • 二八、因擔保或協定形成債務,未全數揭露,違反預算法公開原則
    • 二九、稅式支出報告範圍及估算方法仍可再加強,以充分揭露政府整體施政成本
    • 三0、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宜對五院院長、副院長座車之購置訂定編列標準,方為妥適
    • 三一、公務車輛每月油料應予減列
    • 三二、廢舊物資售價收入,如有資源回收項品等,應依據環保署之規定金額編列預算
    • 三三、部分特種基金性質係屬單位預算範疇,宜回歸預算法之規定編列,以求適法
    • 三四、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之預算編製過於簡略,應補送相關資料,以利預算審議
    • 三五、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彙總列表說明未盡完善,應確實檢討改進
    • 三六、機密預算核定權責寬鬆、範圍寬濫,未以必要之最小範圍定之
    • 三七、國防部、外交部及國安局編製機密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乏明確法源依據
    • 三八、行政院應儘速成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及經費審議委員會」審查行政法人經費補助
    • 三九、行政院應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供電子檔,以符本院決議之精神
  • 貳、經濟分析部分

    • 四0、近年經濟成長與平均每人GDP低於四年經建計畫目標,中長程總體施政結果未達理想
    • 四一、政府部門績效不彰與龐大國債,成為國家競爭力之負面因素
    • 四二、超額儲蓄問題未能有效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欠佳,無法引導閒置資金有效運用
    • 四三、公共建設推動緩慢,藉以提振景氣之有效性不如口號,宜回歸長期發展實質需求
    • 四四、結構性赤字預算極易造成通貨膨脹,並可能抑制民間投資意願,應謹守黃金法則
    • 四五、外來及國內投資減少之雙重影響下,國人就業仍面臨困難,宜審慎因應
    • 四六、社會漸趨高齡化後之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偏低,人力資源流失與社會負擔加重不利經濟發展
    • 四七、經濟指標財政部分宜增加揭露按國內生產毛額(GDP)核算資料,俾符合國際通行原則
  • 參、綜合部分

    • 四八、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及總員額法之修正,大幅改善用人支出與替代支出之效率
    • 四九、建立標準化外包規範,有效管理外包人力相關支出,發揮運用民營化功能
    • 五0、精省移入機關預算編列不當,行政院應依法送「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分級表」予本院審查
    • 五一、財政入不敷出,龐大債務排除法定限制且部分支出不受經資門支出限制,不利財務規劃
    • 五二、政府應設法謀求經常收支賸餘,以維整體財政之穩健
    • 五三、政府年度總預算未能代表中央政府年度總收支,總預算規模顯有失真
    • 五四、部分政務支出已逐年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藉以減緩總預算成長速度
    • 五五、政策性優惠房貸,劫貧濟富,且未編列補貼利息之預算即予辦理,有欠妥適
    • 五六、政府透過公私合營事業再轉投資,難窺其全貌,顯有規避監督之嫌疑
  • 肆、歲入部分

    • 五七、財政改革方案總結報告出爐已逾一年,未見具體推動成效,稅制改革措施亟待落實
    • 五八、賦稅負擔率顯著降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
    • 五九、我國賦稅依存度偏低現象應予正視並速謀因應改善之道
    • 六0、歲入預算編列不實,稅課收入推估過於樂觀,高估五六○億元
    • 六一、稅課收入連續五年鉅幅短收,預算估列浮編失真
    • 六二、編列鉅額釋股收入有虛列預算之嫌,且有違反預算法規定之虞
    • 六三、釋股收入中溢價部分列為經常收入之投資收益,顯違反常理
    • 六四、釋股收入大部分編列於民營化基金,已降低總預算規模並有規避經資門限制之虞
    • 六五、繳庫數仍列含民股資本國營事業九十四年度盈餘之分配數,不符權責發生制,允宜減列
    • 六六、本年度官息紅利財源列中央銀行累積盈餘八六二億元,惟該財源不明且違反本院決議
    • 六七、國有財產效益不高,宜正視諸多管理盲點,積極提昇國家資產運用績效
    • 六八、公有地租金前三年全免後五年減半以及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均未合法制
    • 六九、其他收入估列偏低宜覈實編列,藉以降低債務之舉借
    • 七0、員工分紅入股所得計算,涉及租稅負擔、稅收之預算及執行,應明確解釋或評估
    • 七一、員工分紅配股規定不明確,影響政府稅收,主管機關管理機能尚待加強
    • 七二、認列歲入保留數,有違反預算法之嫌,且未能允當表達中央政府財政之實況
  • 伍、歲出部分

    • 七三、總預算歲出結構續呈僵化,可資運用預算額度趨低,宜檢討改善
    • 七四、部分機關業務費與獎補助費以資本支出列帳,於法不符,有膨脹資本支出之嫌
    • 七五、公務預算對非營業基金投資列資本支出,實為經常性支出,有虛減經常本支出情事
    • 七六、部分機關將應列為經常門之利息補貼列為資本門,有欠妥適
    • 七七、兩岸軍備競賽,將加速國家財政之惡化,不利於國內之經濟發展
    • 七八、宜妥為規劃公共建設之資源配置
    • 七九、宜加強科技支出領域別資源配置之合理性
    • 八0、「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預算年年縮減,卻又年年辦理追加預算
    • 八一、「國土保安計畫」每年編列鉅額預算,惟執行成效不彰,年年發生土石流災害
    • 八二、高速鐵路即將通車營運,宜請積極調整軌道運輸政策
    • 八三、台灣地區民用航空機場共計十八個,宜請檢討其設置功能
    • 八四、中央政府編列離島建設經費缺乏長期統合及整體性規劃,資源投入效益難以發揮
    • 八五、非主管之法官、檢察官,不宜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另簡任非主管支領計算基礎不宜再放寬
    • 八六、逾級給與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等特任人員公費,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 八七、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機構分立,造成資源浪費,未能依本院決議有效改善
    • 八八、退休撫卹支出排擠各類教育預算,影響教育業務推動,有欠妥適
    • 八九、建置健保、自然人憑證IC卡所費不貲,且個人資料外洩頻傳,換發國民身分證尤須審慎
    • 九0、五院院長之特別費有違公平性,亦不符比例原則
    • 九一、藝文活動之舉辦側重於少數類型,未當之資源分配不利國人文化水平多樣化均衡發展
    • 九二、文化建設預算編列處於弱勢地位與城鄉文化資源懸殊差距,不利國家未來整體發展
    • 九三、社會福利資源分配運用不符平等原則,未優先編列社會救助及國民就業支出
    • 九四、社會福利資源宜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期建構完善之福利制度
    • 九五、社會福利支出(含退休撫卹支出)規模龐大,而賦稅負擔率持續下降,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 九六、各級政府應負擔之社會福利保險費補助款,宜再協商尋求共識,並修法明訂,以杜爭議
    • 九七、政府補助住宅政策匆促紛亂,宜儘速整體規劃通盤檢討,力求公平合宜
    • 九八、交通罰鍰獎勵金之提撥與發放,逾越母法規定,核非允當,建請予以刪除
    • 九九、應整合「協助弱勢學生之各項教育補助」制度,除達事權統一外,並增進效率
    • 一00、政府資源過度集中房市補貼,未能配合經濟景氣修正,將導致整體資源配置失當
    • 一0一、國債高漲之際,捐助金額卻有增無減,應量力而為合理節制,以舒緩財政赤字壓力
  • 陸、融資理財部分

    • 一0二、經常收支實質短絀一、三七八億元,未研究改善,反藉種種方式掩飾,有違專業客觀
    • 一0三、舉債金額超逾重大公共建設支出,有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等規定
    • 一0四、年度舉債未受公共債務法限制部分,應充分揭露實際舉借與執行數,以利國債管理監督
    • 一0五、公共債務法之排除適用,舉債上限失去規範意義,宜加強公共債務揭露之完整性
    • 一0六、年度差短幾全仰賴舉債支應,短絀總額及赤字比率逐年攀升,政府財政愈趨惡化
    • 一0七、政府不斷擴大財政赤字,債台高築,舉債的空間日益縮小,財政最大隱憂
    • 一0八、研擬具體預算政策及強化財政紀律,以有效改善政府財政狀況
    • 一0九、短期債務餘額持續增加,可供調度空間有限,國庫週轉調度宜密切注意
    • 一一0、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具高度不確定性,影響財源供給之穩定性,增加國庫資金壓力
  • 柒、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 一一一、為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應儘速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
    • 一一二、各縣市政府約四成歲出仰賴補助收入支應,形成地方財政負擔移由中央政府承擔之隱憂
    • 一一三、「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補助款」宜加以整合,以確保地方財政收入之穩定性
    • 一一四、特別統籌分配稅應納入正常預算體系,接受民意監督
    • 一一五、應規劃配套措施,解決地方政府未編足教育經費問題
  • 捌、預算執行部分

    • 一一六、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及優遇制度公平性頗受質疑,宜予修法
    • 一一七、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部分項目挑戰目標有待努力
    • 一一八、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一一九、辦理擴大公共建設與擴大就業追加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卻提前撥款
    • 一二0、大專以上人力失業人數及比重隨高等教育經費之擴增逐年攀升,宜就資源供需研謀改善
    • 一二一、行政機關實際用人未減反增,有違人事精簡之政策目標
    • 一二二、政府實際僱用人力與人事成本之控管,均仍待加強
    • 一二三、就業服務行政體系應整併,以精簡人力及集中事權,並提升就業服務績效
    • 一二四、政府安全儲油購置作業未視勢置備必要因應方案及時採行,致徒增公帑支出,實有未當
    • 一二五、各部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比率與範圍不一,宜修法符合公平原則
    • 一二六、社會保險之財務隱憂,宜速謀對策改善,避免成為政府債務
    • 一二七、各級政府分擔補助各類社會保險比率不一,宜修法統一符合公平原則
    • 一二八、稅欠龐大,另逾核課期間、追徵時效註銷之稅款與罰鍰亦鉅,造成國庫損失,且有違租稅公平
    • 一二九、未處理之抵繳稅款實物近一千億元,嚴重影響政府財務調度,應籌謀解決之道
    • 一三0、為落實執行國民旅遊卡政策,宜請加強觀念宣導
    • 一三一、加強公益彩券盈餘運用之監督管理及資訊充分公開透明化,以加強盈餘之妥善運用
    • 一三二、政府整體業務委外辦理案件應再加強,以符政府再造
    • 一三三、政府施政績效評估尚待落實,以提昇行政效能
    • 一三四、部分機關之獎金制度及待遇支給存有未適法及未盡合宜之情事,應檢討改進
    • 一三五、被占用之國有土地應積極處理及收回,以增進土地使用效益
    • 一三六、部分主管部會歷年歲出預算賸餘率偏高,顯示債務舉借有縮減空間
    • 一三七、部分任務編組幾成為常設機關,其預算編列及動支違反相關規定,為求適法,宜裁撤
    • 一三八、對中國大陸強烈磁吸效應,致國內產業衰退之現象,宜妥為因應
    • 一三九、政策研究報告之成果公開及應用成效均待加強
    • 一四0、科學研究表現尚待積極提昇
    • 一四一、推動全島運輸骨幹整建計畫,宜審慎評估其整體效益
    • 一四二、相關金融機構等投資台灣高鐵公司,並予變更融資條件,風險偏高,顯非允當
  • 玖、營業基金部分

    • 一四三、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績效獎金之核發頗值商榷;另建議參採平衡計分卡制度
    • 一四四、行政院應限期處理已進入清算程序之事業機構
    • 一四五、國營事業清理期間應掌控,並妥善處理現存資產,以免增加人事支出及政府負擔
    • 一四六、部分國營事業員工退休金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
    • 一四七、部分國營事業有用人費用比率逐年增加,或員工生產力逐年下降之情事,應檢討改進
    • 一四八、國營公用事業員工享有公用資源優惠措施似不符社會公平,有待檢討
    • 一四九、港務局應依未來發展定位,增裕營收並加強資產運用
    • 一五0、國營事業土地資產宜儘速重估,以利民營化及反映土地真實價值,訂定合理股價
    • 一五一、國營事業之固定資產大幅擴充,徒增債務負擔,並恐造成民營化釋股之困難
    • 一五二、部分銀行之行舍存有閒置未妥為利用之情事,應積極處理,以增進資金運用效益
    • 一五三、國營事業一體適用同一範疇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宜檢討改進
    • 一五四、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提撥福利金欠妥適,另主管機關宜對國營事業再行檢討
    • 一五五、部分國營事業提列法定公積,依法無據,且與相關編列標準之規定不符
    • 一五六、部分國營事業未審酌執行實績及業務發展趨勢估列營運目標,亟待檢討改進
    • 一五七、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宜檢討改善
    • 一五八、計畫型資本支出近年來迭有停辦重大興建項目,宜加強事前規劃及決策分析能力
    • 一五九、為防止弊端及公帑損失,宜重視已民營化公股之後續管理或清理
    • 一六0、行政規則規定國營金融機構遞延不良債權處分損失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法不合,且窗飾國營事業之財務實況
    • 一六一、台汽、中興紙業及台灣新生報等公司停業後仍繼續發行商業本票等,核非適法
    • 一六二、近年來國營事業整體獲利率下降,宜積極改善,以提升獲利能力
    • 一六三、金融機構支付員工存款優惠利率一三%,其利息補貼由消費者負擔,顯欠公平
  • 拾、非營業基金部分

    • 一六四、作業基金有營運績效長期欠佳、累積鉅額短絀情形者,宜檢討裁併之必要性
    • 一六五、部分業務性質相同之基金宜審慎評估整併,俾使整體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 一六六、非營業基金設置浮濫,已形成預算分割之失序現象,基金設置數量應予適量化
    • 一六七、特別收入基金宜考量修法大幅簡併,並編列單位預算,以符法理並提昇執行效率
    • 一六八、中美基金美援貸款已全數清償完畢,因業務大幅萎縮,且時代任務已完成,宜裁撤
    • 一六九、部分非營業基金使用之固定資產未提折舊,無法允當表達基金整體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
    • 一七0、檢討調整非營業基金組織,將用人納入總員額法限制,嗣後不得於法外增列用人
    • 一七一、部分非營業基金之長期貸、墊款違反基金用途,宜儘速進行債權追索,以符法制
    • 一七二、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債台高築,宜積極開源節流,以減輕財務負擔
    • 一七三、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龐大,債務舉借應嚴加控管,避免加重政府負擔
    • 一七四、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缺乏自有財源,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 一七五、部分中央公立醫院長期依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
    • 一七六、中央公立醫院績效獎勵金制度未有一致性標準,能否達到激勵作用,頗值商榷
    • 一七七、榮民醫院、署立及國軍醫院營運績效欠佳,應積極檢討改進
    • 一七八、非營業特種基金管理相關規範之位階低且欠週延,未能發揮功能,宜以法律訂之
    • 一七九、部分非營業基金預算支應未依法設置之機關單位,違法且實有不當
    • 一八0、宜善用航港建設基金,加強國際商港建設,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 一八一、財政惡化,非營業基金已成為政府操縱報表之工具,有違依法行政原則
    • 一八二、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應納入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以建立有效監督管理之機制
  • 拾壹、信託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 一八三、政府經管之信託基金(含募款)宜依預算法編製預算書,以利各方監督,提昇運用效益
    • 一八四、應計老年給付金額快速成長,勞保基金潛在財務壓力愈益加深,應儘早研謀因應之道
    • 一八五、政府退休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宜改按公平價值評價,以反映基金資產真實價值
    • 一八六、政府投資之財團法人應依本院決議積極轉型,並應審慎考量改制為行政法人之適當性
    • 一八七、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未能有效監督,應予檢討改正
    • 一八八、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淪為退休官員轉任處所,且薪資不合理,應研訂規範以避免浪費公帑
  • 拾貳、其他

    • 一八九、為達成觀光客倍增計畫目標,宜積極突破各關鍵問題
    • 一九0、社會保險未建立財務責任制度致長期虧損,應儘速提出具體改進措施
    • 一九一、因應黨政軍退出媒體,落實無線頻道公有,儘速整合廣電頻道,成立公共廣電集團
    • 一九二、中央應儘速整合各部會資源,並就不合時宜之法令進行修法工作,以利觀光事業發展
    • 一九三、對於問題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未能事先防範,加以事後處理緩慢,影響金融市場安定
    • 一九四、會計師管理制度難以落實,移送單位缺乏誘因,允宜明定績效衡量指標
    • 一九五、追求經濟成長之同時,應降低二氧化碳之排放量,避免可能之國際壓力與經濟制裁
    • 一九六、福利服務業務宜配合人口結構及社會變遷長遠規劃,並有效統合,避免資源錯置與浪費
    • 一九七、儘速進行修法並清查非農業投保人口,以健全農保財務結構,避免增加政府潛在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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