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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署(不含兒童局)九十四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內政部所署(不含兒童局)九十四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3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3041
  • 壹:營建署及所屬

    • 一、為維護國家公園景觀,宜加強取締民眾違反國家公園法之情事,並加強催收違規罰緩
    • 二、部分國家公園管理處預算編列過於寬鬆,宜適度減列,以提高政府資源使用效能
    • 三、編列預算組成國家公園國際與國內景觀顧問團,於法無據,宜審慎考量
    • 四、綠建築改善業務與建築研究所重疊,宜先規範相關法規讓各界遵循,避免浪費公帑
    • 五、污水下水道建設推動十餘年,普及率仍偏低,宜加強宣導及協調溝通,以利建設
    • 六、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未建立管考機制,不利未來施政計畫之釐定,宜檢討改進
    • 七、以競價方式收購既成道路,宜審慎評估其可行性,以保障人民財 權
    • 八、公共設施保留地交通建設之補助,宜加強後續經費控管程序及考量整體性之施政效能
  • 貳:警政署及所屬

    • 九、所屬機關單位已依組織條例設立者,宜獨立編列單位預算或分預算,以符法制
    • 一0、經常性經辦業務以行政規則發放工作獎勵金,違反相關規定,宜檢討改進
    • 一一、年年採購警用車輛,忽視警用安全裝備不足現象,罔顧基層員警安全,宜檢討改進
    • 一二、編列鉅額經費汰換警車,惟配置不均,採購單價高,浪費國家公帑
    • 一三、刑事警察局警用車輛充做主管專屬座車比例甚高,違反本院決議,新車汰換宜審慎
    • 一四、刑事檢驗實驗室興建於地段昂貴之商業區內,明顯有浪費國家公帑之嫌,宜審慎評估
    • 一五、警政機關補貼未具考試任用資格退休人員的優惠存款利差,於法不合,宜檢討改進
    • 一六、依行政規則編列員警降齡退休加發特別給付金,於法不合,宜檢討改進,以符法制
    • 一七、交通違規之舉發應加強取締嚴重違規部分,並加強宣導,以維護民眾生命安全
    • 一八、宜加強員警在職訓練及充實鑑識蒐證器材,以提升犯罪偵防成效,有效維護社會治安
    • 一九、交通罰鍰分配獎勵金之提撥與發放逾越母法之規定,核非允當,宜檢討改進
    • 二0、入出境管理局成立逾三十年未法制化,致員額超額進用,宜檢討改進
    • 二一、入出境管理局資訊服務費近三年來執行率不佳,本年度預算仍遽增,宜審慎評估
    • 二二、航警局預算隱藏於附屬單位預算內,違反預算法等規定,宜檢討改進,以求適法
  • 參:消防署及所屬

    • 二三、搬遷新辦公大樓工程費用有高估之嫌,宜審慎評估,避免國家公帑之浪費
    • 二四、落實我國救災防救網之建置,宜統合現行救災機構,用以提昇政府之災害應變能力
    • 二五、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立無法源依據及授權,預算編列違反規定,宜考慮整併
    • 二六、避免造成政府對公有地使用困擾及加重財政負擔,訓練中心建置地點,宜重新評估
  • 肆:役政署

    • 二七、成立未滿三年,業務量未明顯成長,員額之進用已瀕臨法定上限,宜檢討改進
    • 二八、被占用公有宿舍未見積極清理,現職人員借住宿舍收入應編入年度預算內
    • 二九、替代役制度中實施警察役比率仍嫌過重,投入社會服務役比率仍然偏低,宜檢討改進
    • 三0、宜加強規範替代役服役申請資格,另團體意外保險費宜覈實編列,以利國家資源配置
    • 三一、替代役訓練中心原規劃計畫未盡周延,徒增人力物力之浪費,應審慎評估其可行性
  • 伍:建築研究所

    • 三二、租用辦公室面積過大,為避免浪費國家公帑,宜緊縮租用面積,以利資源配置
    • 三三、長期固定任用人員以人力外包方式聘用,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宜檢討改進
    • 三四、綠建築推動方案業務純為委辦及補助款性質,經驗無法傳承,預算編列宜回歸各部會
    • 三五、對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委辦及補助費年年遽增,政府資源分配不均,宜檢討改進
    • 三六、建築實驗室之建置工程一再延宕,預算執行不力,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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