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2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2102
  • 壹、籌編審議部分

    • 一、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各項規定未依法訂定為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顯未適法
    • 二、政府無具體預算政策,也無中程預算推估,顯示行政院欠缺財政規劃與執行能力
    • 三、中程及中長程計畫,均應訂定適切之績效衡量指標,以提升資源之運用成效
    • 四、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重大計畫或重大工程等之表達未依預算法規定辦理,顯非適法
    • 五、為符合零基預算之精神,並利審議,宜合理編製概算計畫優先順序排列表
    • 六、宜恢復編列「重要公共建設計畫及重大科技發展計畫中期計畫概況表」,俾利本院依法審議
    • 七、資本支出劃分標準,易生浪費難以維持財政健全,有待改進
    • 八、未法制化機關編列單位預算,已抵觸相關法律規定
    • 九、三大類計畫之先期作業為預算編製重要過程,辦理結果宜充分表達,以供審議參考
    • 一0、歲出預算應先按政事別或用途別匡定額度,以符合國家目標及增進資源運用效益
    • 一一、宜落實科技計畫審議功能
    • 一二、行政院未依據本院主決議修正用途別科目等相關規範並送本院,於法不合,顯有違失
    • 一三、用途別科目不當修訂,造成流用彈性過大,控管缺失頻傳,宜儘速一次檢討改善
    • 一四、不當修正「資訊設備費」科目之定義,恐造成經資門科目之錯置,宜予修正
    • 一五、「投資」、「獎補助費」與其二級用途別「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科目定義不當,應予修正
    • 一六、用途別科目設計不當,未依據會計制度設計學理辦理,宜儘速修正
    • 一七、應先依本院決議修訂第一級及第二級用途別科目後,再行訂定三級用途別科目規範
    • 一八、修正用途別科目,有效管理外包人力相關支出,以確實節省公帑
    • 一九、旅運費規定範圍不當,有礙預算審查
    • 二0、特別收入基金改為政事基金,政府撥款已非投資,歸類為資本支出,不合預算法規定
    • 二一、信託基金預算編製與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不盡相符
    • 二二、行政規則規定股票買賣差價列為經常收入,有牴觸預算法之虞
    • 二三、未忠實表達編製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
    • 二四、國家賠償金預算宜改由各機關自行編列,方能落實權責制度,失職者應負連帶責任
    • 二五、依組織法律設立之機關,宜獨立編列單位預算;另宜明確規範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之劃分
    • 二六、為妥適表達政府支出全貌,宜參酌財政收支劃分法增列損失賠償支出政事別科目
    • 二七、未將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納入單位預算範圍,有違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 二八、有關行政與政策類委託研究金額之審查門檻偏高,應予降低
    • 二九、國防部與外交部自訂「機密範圍劃分原則」,無法律依據或法律明確授權
    • 三0、宜明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瞭解各機關單位分預算全貌
    • 三一、率爾編列非常態性特別預算,破壞預算制度與精神
    • 三二、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未依預算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編製,應請檢討改善
    • 三三、為免擅自擴增彈性及畫地自限,新增設「其他準備金」科目建議刪除
    • 三四、社會保險未依預算籌編原則建立財務責任制度,且無具體改進措施,應予修正
    • 三五、預算籌編未確實依據中、長程國家建設計畫之目標分配資源,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
    • 三六、附屬單位預算之加班費編列標準較單位預算為寬鬆,顯非允當
    • 三七、國營事業整體淨利情形未顯著提昇,宜積極改善
  • 貳、綜合部分

    • 三八、從近年來之總體經濟表現揆諸施政結果檢討
    • 三九、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部分項目尚未達預期目標,宜檢討改進
    • 四0、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基金」等組織,宜全面檢討,進行組織改造,以符法制及學理
    • 四一、綠色國民所得應充分揭露我國環境經濟實況之基本資料
    • 四二、九二一震災重建預算未達法定規模,其執行率不佳,為示負責,應辦理追減預算
  • 參、歲入部分

    • 四三、我國賦稅依存度偏低現象應予正視並速謀改善之道
    • 四四、政府預算已趨向結構性赤字,財政收支日趨惡化
    • 四五、應儘速進行全面稅制改革,以挽救財政困境,實現租稅正義
    • 四六、年度差短壓力續升,對公債及賒借仰賴日深,財政收支失衡日益嚴重
    • 四七、歲入預算編列不實,稅課收入推估過於樂觀,高估四八一億元
    • 四八、編列鉅額釋股收入有虛列預算之嫌,且有違反預算法規定之虞
    • 四九、釋股收入中溢價部分列為經常收入之投資收益,顯違反常理
    • 五0、釋股收入大部分編列於民營化基金,藉以降低總預算規模並規避預算法
    • 五一、國民賦稅負擔率偏低,員工分紅配股按面值課稅嚴重侵蝕稅基,亟待修正
    • 五二、稅課收入雖經大幅刪減,惟實徵數仍較預期鉅幅短少,預算估列失真
    • 五三、經常收支經美化後,經常賸餘仍巨幅減少,已乏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 五四、經常收支實質短絀一、二七九億元,未研究改善,反藉種種方式掩飾,有違專業客觀
    • 五五、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無實質資金可資移用,整體財源供給不足情形更為嚴重
    • 五六、公設地抵繳稅款造成低價買進,高價抵稅之現象,影響稅收甚鉅,應檢討改進
    • 五七、其他收入估列偏低宜覈實編列,藉以降低債務之舉借
    • 五八、本年度官息紅利列中央銀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九二八億元,財源不明且違反本院決議
  • 肆、歲出部分

    • 五九、總預算歲出結構續呈僵化,可自由規劃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 六0、地方政府對中央補助款依存度高,加重中央政府之財政負擔
    • 六一、第二預備金編列成長過高,時值當前財政困難之際,不符預算法規範
    • 六二、放寬公共建設計畫經資門比例限制,應加強把關避免非實質公共建設計畫占用有限額度
    • 六三、部分機關業務費與獎補助費以資本支出列帳,於法不符,有膨脹資本支出之嫌
    • 六四、公務預算對非營業基金之投資,實為經常性支出,有虛增資本支出情事
    • 六五、部分機關將應列為經常門之利息補貼列為資本門,有欠妥適
    • 六六、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等特任人員支領公費,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 六七、特別費之支領、給付、報銷、兼職兼領標準不一,為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大,宜法制化
    • 六八、科學支出近來多有委辦支出改列補捐助支出情形,恐有不當,宜改還列
    • 六九、歲出政事別部分項目尚有缺失,有待改進
    • 七0、政府改造成效不彰,施行綜效欠佳
    • 七一、為達成觀光客倍增計畫目標,宜積極突破各關鍵問題
    • 七二、歲出預算審議刪減比率極微,決算賸餘偏高,尚有合理減列空間
    • 七三、社會福利支出預算資源分配偏頗不均
    • 七四、減縮福利待遇無異變相減薪,軍公教待遇調整宜法制化明確規範
    • 七五、合理配置社會福利資源,建構完整安全之福利網絡
    • 七六、整體社會福利支出規模擴張過速,影響政府資源之配置
    • 七七、福利服務欠缺有效統合機制,且未能提出長遠之規劃,形成資源錯置與浪費
    • 七八、農民保險健康條例尚未全面修法前,不宜驟然提高老農津貼發放金額,以符社會公平
    • 七九、非主管之法官、檢察官,不宜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另其他政府機關之簡任非主管亦不宜支領
    • 八0、宜加速整合航空勤務總隊之建置,以建構完善的空中救災、偵巡體系
    • 八一、私有既成道路宜積極籌措財源加速辦理徵收補償,以平民怨
    • 八二、政府潛在負債金額極為龐大,未受公共債務法之約束,宜單獨列表揭露
    • 八三、稅式支出未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內作完整表達,低估整體財政代價
    • 八四、宜在兼顧軍公教人員合理退休權益下,賡續檢討現行退休制度
    • 八五、資本預算成長速度低於經濟成長率與社會需求,宜研謀改善
    • 八六、科技總體表現尚待積極提昇
    • 八七、政府組織再造實施成效不彰,行政院應研謀解決方法
    • 八八、善加利用閒置國有土地及滯銷國宅,以減少辦公廳舍、職務舍宿及替代役男宿舍之租用
    • 八九、政府補助住宅政策匆促紛亂,宜儘速整體規劃通盤檢討,力求公平合宜
    • 九0、公共投資之投入時機有欠允當,未能及時彌補民間投資之不足
    • 九一、部分政務支出已逐年移由非營業基金負擔,藉以降低總預算規模
    • 九二、文化建設經費偏低,亦未統一事權,有待改進
    • 九三、推動全島運輸骨幹整建計畫,宜審慎評估其整體效益
    • 九四、特別預算及追加預算辦理頻繁,不符預算常規宜節制
    • 九五、財務罰鍰獎金九億○、八○一萬八千元,核非允當,建請予以刪除
    • 九六、交通罰鍰獎勵金之提撥與發放,逾越母法規定,核非允當,建請予以刪除
  • 伍、融資理財部分

    • 九七、政府不斷擴大財政赤字,債台高築,舉債空間日益縮小,財政最大隱憂
    • 九八、因擔保、保證或協定形成債務,未全數揭露,違反預算法公開原則
    • 九九、公共債務法之排除適用,舉債上限失去規範意義,宜加強公共債務揭露之完整性
    • 一00、公共債務法對於相關債務等之規範有欠週延明確,亟待修正
    • 一0一、舉債金額超逾重大公共建設支出,有違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等規定
  • 陸、預算執行部分

    • 一0二、政府施政績效評估尚待落實,以提昇行政效能
    • 一0三、行政院監管公共工程缺失頻傳,宜修正有關表報控管疏漏,俾達成施政目標
    • 一0四、一億元以上公共工程建設列管件數變動頻仍,顯示管理不足之處,應積極加強
    • 一0五、重大公共工程應提升預算編列效能,以避免預算資源無法有效運用
    • 一0六、人力精簡流於形式,員額核列缺失仍多,宜細分各類人員,確實規劃精簡並予表達
    • 一0七、部分機關之待遇支給及獎金制度未盡合宜,宜檢討改進
    • 一0八、國有土地被占用情形仍嚴重,應積極處理及收回
    • 一0九、應依業務性質加強簡併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
    • 一一0、歷年歲出預算執行賸餘率逐年增加,顯示歲出規模與債務舉借有縮減空間
    • 一一一、面對近年來中央與地方教育資源配置結構的不當消長轉變,宜予檢討策進改善
    • 一一二、發行國民旅遊卡之執行結果與原政策意旨有違,應亟謀因應導正之道
    • 一一三、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集中採購應積極推動擴大至勞務層面,俾有效減省機關勞務採購預算
    • 一一四、失業給付驟降後失業率仍然偏高問題應予重視,並檢討強化政府輔助就業機制之運作
    • 一一五、身心障礙者進用情形雖已漸改善,惟仍有部分政府機關(構)未足額進用,宜儘速依法進用
    • 一一六、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能有效精簡部會組織,政府組織再造徒託空言
    • 一一七、跨部會之任務編組過多,凌駕各部會經常業務運作機制,造成行政資源重複浪費
    • 一一八、中央應儘速整合各部會資源,並就不合時宜之法令進行修法工作,以利觀光事業發展
    • 一一九、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一二0、科技研究計畫產出績效欠佳,宜檢討改善
    • 一二一、受中國大陸強烈磁吸效應,致國內產業衰退之現象,宜妥為因應
    • 一二二、行政及政策類研究發展之成效未能發揮,亟待加強
    • 一二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計畫資本支出預算工程多有落後,宜改善
    • 一二四、就業服務行政體系應整併,以精簡人力及集中事權,並提升就業服務績效
    • 一二五、將供國民年金用之彩券盈餘,移作擴大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財源,有失當之處
    • 一二六、未處理之抵繳稅款實物高達九00億元,嚴重影響政府財務調度,應籌謀解決之道
    • 一二七、汽車燃料使用費應徵未徵數超過六五億元,應請積極清理
    • 一二八、部分交通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為提升施政績效,應請積極檢討辦理
    • 一二九、財產稅未能有效徵取,應予檢討改革,以減輕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負擔
    • 一三0、部分公務機關年度預算編列與執行結果差距甚大,有待改進
    • 一三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逕予調升,牴觸法理,宜考量予以減列
    • 一三二、非營業特種基金人員之設置多無法源、臨時用人過多,廣開方便之門,宜檢討改善
  • 柒、非營業基金部分

    • 一三三、部分作業基金用人費用及人數偏高,宜有效挹減
    • 一三四、部分中央公立醫院長期依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
    • 一三五、榮民醫院、署立及國軍醫院年度短絀計逾一00億元,營運績效欠佳,應積極檢討改進
    • 一三六、部分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營運績效欠佳,宜檢討改善
    • 一三七、部分業務性質相同之基金宜審慎評估整併,俾使整體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 一三八、為加強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相關管理規範宜以法律訂之
    • 一三九、未法制化機關藉由「非營業基金」編製預算,違反預算法及相關規定
    • 一四0、中美基金美援貸款本年度已全數清償完畢,在業務大幅萎縮,且時代任務已完成,宜裁撤
    • 一四一、部分非營業基金連續數年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結果落差大,宜全面檢討其存廢問題
    • 一四二、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債台高築,宜積極開源節流,以減輕財務負擔
    • 一四三、宜善用航港建設基金,加強國際商港建設,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 一四四、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缺乏自主財源,宜建立隨收隨付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 一四五、財政惡化,非營業基金已成為政府操縱報表之工具,有違依法行政原則
    • 一四六、非營業基金設置未能適量化,降低政府資金調度功能
    • 一四七、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逐年增加,卻未有上限規定,宜注意變動趨勢並檢討法規未盡之處
    • 一四八、以孳息為主要收入之特種基金,於利率極低下,應檢討其存續
    • 一四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應納入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以建立有效監督管理之機制
    • 一五0、非營業基金經多年簡併,惟資金運用績效欠佳,宜加強其計畫考核以提升經營績效
    • 一五一、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製,未能允當表達營運績效、設置目的之完成程度與經濟效益
    • 一五二、非營業特種基金債務仍然龐大,債務舉借應嚴加控管,避免加重政府負擔
    • 一五三、勞退及退撫基金宜檢討投資項目風險,適度調整配置比例
  • 捌、信託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 一五四、政府經管之信託基金(含募款)宜依預算法編製預算書,以利各方監督,提昇運用效益
    • 一五五、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未能有效監督,應予檢討改正
    • 一五六、行政院應就地方政府徵收公用事業規費訂定統一收費標準
  • 玖、統籌分配稅款部分

    • 一五七、補助各縣所轄鄉(鎮、市)基本建設經費,預算編列程序與實質內容,不符法制
    • 一五八、國營事業預算書表之內容尚欠完整,宜再改進
  • 拾、國營事業部分

    • 一五九、部分國營事業財務結構安全性不足,形成政府潛在負擔
    • 一六0、部分銀行於購置或興建行舍後空置未善加利用,影響資金運用效益,應檢討改進
    • 一六一、國營事業應審酌近幾年度經營實績及未來市場發展趨勢,覈實估列營運目標
    • 一六二、部分國營事業依其業務性質不宜以營業基金方式編列,宜改為作業基金辦理
    • 一六三、部分機構不宜定位為國營事業,提撥福利金欠妥適,另主管機關宜依法對國營事業再行檢討
    • 一六四、部分政府機關積欠勞、健保保費補助款嚴重,宜積極清理;另建議勞工保險條例亦增訂罰則
    • 一六五、國營事業預、決算盈餘繳庫數差異過大,不利國家總資源供需之規劃
    • 一六六、政府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高,相關規範宜以法律明訂,提高政府轉投資事業效益
    • 一六七、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宜檢討改善
    • 一六八、各國營事業宜加強控管員工加班,落實節流政策
    • 一六九、為提昇國營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競爭能力,宜儘速將保安警察全面退出國營事業經營體系
    • 一七0、國營事業重大興建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項目比率逐年增高,宜加強計畫規劃與進度控管
    • 一七一、計畫型資本支出近年來迭有停辦重大興建項目,宜加強事前規劃及決策分析能力
    • 一七二、為防止弊端及公帑損失,宜重視已民營化公股之後續管理或清理
    • 一七三、行政院應優先處理已民營化虧損國營事業債務黑洞問題
    • 一七四、已民營化國營事業組織法應檢討其存廢
    • 一七五、國營事業之固定資產持續擴充,徒增債務負擔,並造成民營化釋股之困難
    • 一七六、金融機構處分不良債權損失遞延認列,使財務報表失真,有牴觸商業會計法之嫌
    • 一七七、行政規則規定國營金融機構遞延不良債權處分損失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法不合
    • 一七八、財政部漠視金融機構支付員工存款利率一三%等,其利息補貼由消費者負擔,顯欠公平
    • 一七九、相關金融機構投資台灣高鐵公司,顯非適法,且風險偏高
    • 一八0、部分國營行庫逾期放款偏高,轉列呆帳仍欠積極,有作為操縱盈餘工具之虞
    • 一八一、行政院未編足預算投資農業金庫,且又進行合庫銀行之上市釋股作業,政策混亂
    • 一八二、台汽、中興紙業、台灣新生報及台機等公司停業後仍繼續發行商業本票等,核非適法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