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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九十三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部主管九十三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2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2106
  • 壹、經濟部

    • 一、國有財產出租所收之租金與權利金收入,未依法編列歲入解繳國庫,顯有不當
    • 二、出售台電公司持股所發生之溢價收入,列為經常門投資收益,違反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 三、彌補國營事業虧損與補助非營業基金之經費,編列於「投資」科目,顯有不當
    • 四、未法制化機關高達十二個單位,更有編列單位預算者,依法未合
    • 五、產業輔導中心過多,宜加強整合為單一窗口
    • 六、「國土資訊系統」已移由地質調查所等相關單位辦理,所編經費應予刪減
    • 七、商業司承辦之業務多已委外辦理,應精簡用人而非提升機關位階
    • 八、「全球商業鏈整合及物流運籌e計畫」之輔導機制似有重疊之處
    • 九、所屬國營事業之固定資產持續擴充,徒增債務負擔,並造成民營化釋股之困難
    • 十、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宜檢討改善
    • 一一、耀華玻璃公司轉投資事業不當,發生虧損,應研究是否比照國營事業將預算送審
    • 一二、單位預算應負擔之鉅額國外出差旅費編列於非營業基金,顯有不當
  • 貳、水利署及所屬

    • 一三、將河川疏濬所發生之砂石變賣收入,逕行改列於水資源作業基金,於法未合
    • 一四、河川砂石盜採與濫採情況嚴重,「聯管計畫」應予檢討
    • 一五、「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多為該署原有工作計畫,極易誤導民眾為新興計畫
    • 一六、「河海堤及排水治理計畫」預算編列年年減少,卻又年年辦理追加預算
    • 一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經費高達一六億二、六七二萬元,未依預算法規定詳列明細
    • 一八、「河海堤及排水治理」金額龐大,卻未詳列計畫細目,有欠妥適
    • 一九、「台北防洪排洪工程增建抽水站計畫」未按繼續型經費編列
    • 二0、「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不宜編列預算
    • 二一、「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計畫」工程浩大,成本過高
    • 二二、「金門地區水資源整體開發計畫」預算編列方式不一,且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 二三、「阿公店水庫更新工程」計畫一再變更,顯有不當
    • 二四、國內旅費編列過度寬鬆,建議適度予以減列
    • 二五、「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應儘速法制化
  • 參、工業局

    • 二六、預算金額近幾年大幅度成長,應檢討各項發展計畫之必要性
    • 二七、新增「數位內容學院」計畫,似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之計畫重複
    • 二八、專案計畫執行結果過於偏重學術,專利授權與技術移轉甚少
    • 二九、委辦費多流向經濟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應逐漸分散移由民間業者辦理
    • 三0、「國家級設計中心」之法律定位不明,捐助基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一、積欠榮民工程公司等工業區土地開發款項應及早清償,並應計入公共債務
    • 三二、「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所需補助經費未編列於單位預算,顯有不當
    • 三三、「南部產業創新研發示範專區」新興計畫,預算編列方式違反預算法之規定
  • 肆、國際貿易局

    • 三四、南港展覽館之預算籌編方式前後不一,且欠缺整體規劃
    • 三五、「委託辦理WTO中心」計畫,預算尚未編列即先行招標,有違規定
    • 三六、「貿易便捷化網路化」分案發包,將不利於系統介面之整合
    • 三七、「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自有計畫以來即委託外貿協會辦理,應適時結束該計畫
    • 三八、「紡織工業改進基金」補助紡稽小組使用之經費,應循預算途徑辦理
    • 三九、「紡織工業改進基金」賸餘款撥入推廣貿易基金,未解繳國庫顯有不當
    • 四0、我對大陸貿易依存度持續加大,風險過於集中,應注意風險控管
  • 伍、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 四一、部分業務已大幅簡化,部分已委辦,人員卻未能適度精簡
    • 四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運作計畫」應詳列委辦之工作計畫項目
    • 四三、「奈米技術計量標準計畫」委託量測中心辦理,有球員兼裁判之疑
    • 四四、國家游離輻射標準及國家時間頻率標準均已建立多年,應考慮計畫編列之必要性
    • 四五、「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屬黑機關,應法制化並加速國際認證機構之相互認證
  • 陸、中央地質調查所

    • 四六、「天然氣水合物賦存區地質調查」屬中長程計畫,惟未依繼續經費方式編列預算
    • 四七、專業之地質資料庫應考慮採收費方式,以增裕國庫收入
  • 柒、國營事業委員會

    • 四八、為加速經濟自由化,宜積極推動所屬事業民營化
    • 四九、國營事業委員會屬未法制化機關,應檢討其存續之必要性
    • 五0、國營會所屬人員待遇按國營事業標準支給,顯非適法
    • 五一、借調人員高達十九人,應檢討歸建
  • 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 五二、加工出口區即將轉型為自由貿易港區,且人員設置與基金重疊,應予大幅精簡
    • 五三、「屏東加工出口區設置計畫」應重新檢討市場需求,適當降低開發規模
    • 五四、高雄地區倉儲轉運專區之執行期程過長,宜加速辦理
  • 玖、智慧財產局

    • 五五、推動「智慧財產權e網通計畫」,應先刪除或簡併原有類似計畫
    • 五六、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執法單位應予整合,預算編列亦應簡併
    • 五七、專利公報等印製費過高,應研議修法取消紙本發行,改為光碟或網路刊登
    • 五八、外聘審查支付酬金金額極為龐大,應逐年降低外審委員人數
    • 五九、連續三年被列為特別三0一「優先觀察國家名單」,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 拾、中小企業處

    • 六0、由經濟部編列預算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基金」,缺乏依據
    • 六一、信保基金之捐款比重過度依賴政府,應考慮增加金融機構之捐款比重
    • 六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發生短絀,且業務多屬普通公務,可檢討併入公務預算
  • 拾壹、貿易調查委員會

    • 六三、租用辦公廳舍過大,且每坪租金單價高居政府機關之冠
    • 六四、貿易調查業務未能發揮保護本國廠商之功能
  • 拾貳、投資審議委員會

    • 六五、投資審議委員會與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疊床架屋,應儘速檢討簡併
    • 六六、對違規投資大陸案件,宜利用相關系統掌握資料,以利控管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