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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九十三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部主管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九十三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2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2156
  • 壹、綜合性問題

    • 一、「推廣貿易基金」及「能源發展基金」宜恢復單位預算型態編列
    • 二、各基金資產幾全數以現金存放,未善盡基金運用應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之責
  • 貳、推廣貿易基金

    • 三、經監察院糾正後,仍續將國有財產出租所收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列為基金來源,顯有不當
    • 四、應由經濟部單位預算負擔之鉅額國外出差旅費改由推廣貿易基金編列,顯有不當
    • 五、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經費過高,應予分散或評估其執行效益
    • 六、台北世貿中心南港展覽館用地購置迄今仍閒置,徒費資金成本
    • 七、本年度所列債務利息高估,應減列八六七萬五千元
    • 八、編列購置「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實為購買「語言學習系統設備」,名不符實
    • 九、「紡改基金賸餘款」撥繳推廣貿易基金與貿易法規定未合
    • 十、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入未參據實收率經驗值估算,估列顯過於保守
    • 十一、「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與「石油基金」疊床架屋,應檢討該基金之存廢
    • 十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薪資費用由中油及台電支付,顯有不當
    • 十三、所編「油氣管理」科目預算名實不符,應予刪除
  • 肆、石油基金

    • 十四、「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基金用途有逾越母法之嫌
    • 十五、辦理「政府儲油」原油之採購,因國際油價走勢未符預期,執行壓力與風險倍增
    • 十六、連續三年編列備用性質之辦公室租金及裝潢隔間配電費用,有欠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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