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電梯更新工程所需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保留比率偏高,允宜積極控管工期進度,俾如期如質完工
立法院113年度於「一般建築及設備-營建工程」科目項下申獲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2,350萬元,均屬設備及投資,用以辦理委員研究大樓電梯更新工程所需經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3部電梯於109年度委託廠商進行改善工程,惟僅局部更新電梯組件,113年間更發生多次急速下墜及立法委員受困電梯等情事;案經立法院委請第三方公正單位(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檢測時發現,原電梯改善工程所留用組件使用近30年,已陸續出現老(劣)化等情事,加以新、舊組件並存之匹配問題,產生安全疑慮,爰規劃全部更新。本案所需經費,立法院除已委託勞務廠商統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外,另電梯全部更新所需工程經費2,350萬元,因113年度未及編列相關預算,爰以安全性及迫切性等為由,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三)執行情形:本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11月6日核定動支2,350萬元,執行結果,迄113年底無實支數,保留數2,260萬元(占動支數之96.17%),動支賸餘數90萬元,已全數繳回國庫,據立法院說明主要係因電梯更新工程於113年12月24日決標,廠商於114年1月6日申報開工,工期420日曆天,預計115年3月1日前完工,依契約須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方能付款,爰將契約價金2,260萬元(包含提前竣工獎勵金380萬元)全數辦理保留。
(四)評估意見:立法院辦理委員研究大樓電梯更新工程所需經費,因未及納入113年度預算,爰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尚無不符。惟依113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始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然立法院辦理電梯更新工程屬跨年期資本性支出,履約期限至115年3月(工期長達420日曆天),爰113年11月甫申獲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後,即需保留經費轉入以後年度繼續執行,致該年度保留比率高逾9成,作業難稱允妥,嗣仍宜積極控管工期進度,俾如期如質完工。
(分機:8665 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