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113年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所需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仍宜妥作委外人力整體規劃,俾預算資源有效運用
司法院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新北及苗栗地院)113年度於「一般行政」及「審判業務」科目項下申獲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705萬元及392萬1千元,合共1,097萬1千元,包括業務費977萬元與設備及投資120萬1千元,用以辦理「113年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所需經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為回應社會各界近期高度關注少年司法制度及校園安全議題(如割頸案),司法院於113年1月間研訂「113年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由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行辦理,透過該計畫建立少年事件保護管束風險管理機制,並滾動式檢討策進。前述試辦計畫係屬113年度新增之計畫,主要支用項目包括增聘委外專業專職人力(如諮商心理師、保護性社工、觀護佐理員…等),以及配合委外人力之進用,增購辧公設備(物品)與辦公空間調整(修繕)等,所需經費已由各法院113年度預算項下先行調整支應,惟仍有部分法院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無法容納,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227萬7千元支應,嗣行政院審查時,刪除非屬急迫性之經費需求項目(包括個別與家庭心理諮商費用及各項課程鐘點費等業務費130萬6千元),核定動支數為1,097萬1千元。
(三)執行情形:前項動支數,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12月17日核定動支簽撥1,097萬1千元,決算數1,087萬7千元,執行率99.14%,動支賸餘數9萬4千元,已全數繳回國庫(如表1),執行情形如下:
1.士林地院核定動支數322萬1千元,包括業務費280萬元與設備及投資42萬1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322萬1千元,執行率100.00%。
2.新北地院核定動支數521萬2千元,包括業務費443萬2千元與設備及投資78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511萬8千元,執行率98.20%,賸餘繳庫數9萬4千元。
3.苗栗地院核定動支數253萬8千元,均屬業務費,執行結果,決算數253萬8千元,執行率100.00%。
表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113年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經費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法院名稱
核 定
動支數(A)
決算數
賸餘數
(E=A-D)
執行率
(=B/A)
實支數
(B)
保留數(C)
小計
(D)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221
3,221
0
3,221
0
1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5,212
5,118
0
5,118
94
98.2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538
2,538
0
2,538
0
100.00%
合 計
10,971
10,877
0
10,877
94
9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四)評估意見:司法院所屬士林、新北及苗栗地院辦理「113年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所需相關委外專業專職人力、購置辧公設備及辦公空間調整等經費,因未及納入113年度預算,爰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尚無不符。惟其委外項目、經費、人力需求數量配置等,需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個自訂定,尚缺乏整體性規劃;為確保委外業務執行效益並達成行政目的,司法院宜就委外項目訂定妥適之量化與質化評估指標,強化其效益評核機制,以利評估委外項目之整體成效,並發揮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預算之最大效益。
(分機:8665 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