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補助地方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所需經費不敷數,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宜提升安全條件並強化事件調查,以保障消防人員權益
消防署及所屬113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5,336萬3千元,支應補助地方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所需經費不敷數。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因本項動支數超逾5,000萬元,行政院並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函送本院備查。
(二)動支原因:
1.依據113年9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為給予警消人員或遺族更適宜之照護條件,爰提高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之發給額度。
2.由於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截至113年9月4日止符合前項規定且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計有112年2月26日屏東公墓火災、112年9月22日屏東明揚公司火災、112年12月28日新竹縣移工宿舍火災及113年5月26日新竹市住宅大樓火災等案,計有4案10人(包括受傷2人及死亡8人),致原編預算不敷,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5,336萬3千元【因公受傷慰問金2人(756萬5千元)+因公死亡慰問金8人(1億4,579萬8千元)】,用以支應上開傷亡慰問金。
(三)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11月12日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5,336萬3千元,實支數1億5,336萬3千元,執行率100%。
(四)評估意見:消防署及所屬為支應補助地方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所需經費不敷數,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尚無不符。惟揆近年補助地方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相關數據,請領死亡慰問金人數自109至112年度間之0至5人,暴增至113年度之8人(詳表1),顯示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時承受意外風險之嚴峻程度。為降低消防救災風險及增進消防人員之自保能力,允宜提升安全條件並強化事件調查,釐清消防人員傷亡事故原因,並研謀符合基層需求之方案,以保障消防人員之職業安全與權益。
表1 補助地方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之傷亡人數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受傷人數
31
41
24
33
20
死亡人數
5
0
2
0
8
資料來源:消防署
(分機:1911 劉雲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