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太魯閣國家公園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保留數偏高,允宜妥予管控工程進度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以下簡稱國家公園署)113年度於「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計畫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2,492萬9千元,係為辦理太魯閣國家公園0403地震災後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動支;另本案動支數超過5,000萬元,行政院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業於113年12月9日函送本院備查。
(二)動支原因:太魯閣國家公園受0403地震影響,園區內多處土石崩塌,爰國家公園署規劃分階段辦理復原及重建。復經該署檢討113年度緊急搶修案件所需經費,於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3,460萬元、動支第一預備金50萬元,並辦理移緩濟急3,145萬元,尚有經費不敷情形,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執行情形:本案經行政院於113年7月4日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3,770萬元,嗣後註銷1,277萬1千元(占核准動支數之9.27%),簽撥動支數1億2,492萬9千元,實現數6,897萬7千元,保留數5,595萬2千元(占簽撥動支數之44.79%,詳表1)。據國家公園署表示,太魯閣遊客中心及周邊設施緊急災修工程等6案申請保留,主要係採購發包及施工期間受颱風等災害影響,致部分案件採購流標及需辦理契約變更,工程預計於114年3至7月間結案。
(四)評估意見:本案尚非本院審議該預算案時刪除或刪減之預算科目及金額,國家公園署為辦理太魯閣國家公園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等所需經費而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係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增加之計畫及經費,與預算法第70條第3款之規定尚無不符,惟保留比率高逾4成,允宜妥予管控工程進度。
表1 國家公園署113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經費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動支數
A
實現數
B
保留數
C
執行數D=B+C
保留數占動支數比率
E=C/A×10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19,033
1,252
17,781
19,033
93.42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105,896
67,725
38,171
105,896
36.05
合計
124,929
68,977
55,952
124,929
44.79
資料來源:國家公園署提供。
(分機:8659 黃鈞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