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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第1項、外交部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8款、外交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為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及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不敷等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可研議納入其他機關合署辦公及購置館宿舍之可行性,俾撙節公帑並期獲取館宿舍增值效益

外交部113年度於「駐外機構業務」科目動支第二預備金2筆,分別為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所需經費6,835萬7千元及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不敷7,381萬5千元,合計1億4,217萬2千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前揭經費分別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及第2款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申請動支;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4月25日及12月30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動支數皆逾5,000萬元,行政院業於同年4月22日及12月27日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送本院備查。

(二)動支原因

1.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我國派駐英國之政府機關分散於多處租賃辦公處所,公務聯繫耗費大量時間成本,未來亦將因館舍能源效率未達法規標準,無法續租而須搬遷;適逢駐處及現租館舍之鄰棟建物擬全棟出租,搬遷成本較低,空間足夠合署辦公以統一指揮及提升橫向聯繫效率,加以符合建物標準,爰擬換租館舍,所需押金及印花稅經費168萬5,746英鎊,約當新臺幣6,835萬7千元;基於113年度未編列預算且第一預備金另有規劃用途,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2.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不敷:113年度我國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因新設駐孟買辦事處不足2,315萬5千元、全球物價通貨膨脹導致租金與管理費等各調漲約2,258萬6千元及430萬4千元、駐英國代表處換租費用不足1,287萬1千元及匯率變動差額1,089萬9千元等因素,致原編預算不足7,381萬5千元,為依租約支付款項使館務繼續運作,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執行情形

1.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可支用預算數含經費勻應數及第二預備金合共6,962萬元,執行結果,實現數993萬7千元,賸餘數5,968萬3千元;其中第二預備金賸餘數5,842萬元,賸餘比率為85.46%。

2.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不敷:可支用預算數含年度預算、第一與第二預備金及經費勻應數合共12億7,303萬6千元,執行結果,實現數12億54萬9千元,應付數6,886萬1千元,賸餘數362萬6千元,實現比率為94.31%;其中第二預備金實現數7,018萬9千元,賸餘數362萬6千元,賸餘比率4.91%。

(四)評估意見

1.可研議納入其他機關合署辦公之可行性: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係臨時可換租合署辦公處所(以下簡稱新館舍)而緊急調整所致,雖新館舍租金5,760萬元高於原租約合計數3,153萬6千元,惟原館舍距離新館舍所在地3.7至7.1公里(詳表1),往來耗時,基於洽公調度需求,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換租費用,與規定尚無不符;另預算賸餘比率甚高,係轉列為存出保證金(押金),屬租賃合理需求,視同執行。惟交通部觀光署倫敦辦事處距離新館舍5.95公里,卻未規劃合署辦公,且須每年額外給付租金費用544萬3千元,由於該處所租約並無解約違約金限制,人數亦僅6名(詳表1),容可視公務需要研議納入其他機關合署辦公之可行性,俾節省時間成本,並有效撙節支出。

表1 駐英代表(辦事)處辦公處所原租處及人員配置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項次

機關名稱

人數

面積

原地點(與新館舍距離數)

原租約到期日

年租金

租約提前解約條款情形

1

駐英國代表處

42

755

倫敦

2025年12月24日到期

19,000

依租約規定期限可解約,無違約金

2

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

5

110.65

倫敦(5.95公里)

2027年5月23日到期

3,744

依租約規定期限可解約,無違約金

3

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

5

129.6

倫敦(3.7公里)

2025年10月28日到期

4,352

依租約規定期限可解約,無違約金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駐倫敦代表辦事處

4

94.02

倫敦(7.1公里)

2028年5月4日到期

4,440

無提前解約條款

小計

56

31,536

5

交通部觀光署倫敦辦事處

6

188.11

倫敦(5.95公里)

2029年11月4日到期

5,443

無違約金條款

說 明: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駐倫敦代表辦事處及交通部觀光署倫敦辦事處租金部分含管理費。

2.交通部觀光署倫敦辦事處認業務特殊,未規劃合署辦公。

資料來源:整理自外交部資料。

2.可研議購置館宿舍之可行性: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不敷,係新設辦事處、物價調漲、換租費用及匯率波動所致,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就近6年度而言,我國駐外館宿舍皆以租用為主,租金費用隨時間上漲,自110年度起逐年增加,且113年度租用處數減少,租金費用仍不降反增(詳表2),允宜綜據外交關係及景氣循環因素秉預算法第1條第3項之財務管理原則,研議購置館宿舍之可行性,期以降低租金費用並獲取嗣後館宿舍增值效益。

表2 近6(108至113)年度駐外館處館宿舍自有、租用及租金費用概況表

單位:處;新臺幣千元

年度

駐外館處總數

館舍

官舍

合計

租金費用

自有

租用

自有

租用

自有

租用

館舍

官舍

合計

108

107

17

91

30

77

47

168

874,607

176,699

1,051,306

109

110

18

94

30

80

48

174

847,824

185,331

1,033,155

110

110

17

95

30

80

47

175

877,049

166,629

1,043,678

111

111

17

96

30

81

47

177

870,700

173,117

1,043,817

112

112

19

96

30

82

49

178

937,449

192,624

1,130,073

113

111

19

94

30

81

49

175

1,060,452

218,895

1,279,347

資料來源:整理自外交部資料。

(分機:1933 張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