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繳納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已連續4年經費不敷,允宜核實編列預算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以下簡稱國產署)為辦理繳納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所需經費不敷,動支第二預備金6,567萬4千元。茲就其動支條件、原因及執行情形等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申請動支。本案動支數超過5,000萬元,行政院已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12月25日函送本院備查。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房地應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採收支併列方式編列預算,113年度各項房地租金及權利金等歲入預算數計45億620萬元,地價稅及房屋稅歲出預算數計9億124萬元,包含地價稅8億9,052萬3千元及房屋稅1,071萬7千元。其中該署北區及中區分署113年度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經費執行數7億1,636萬7千元(詳表1),經檢討由原預算編列6億4,851萬3千元及預算調應數218萬元後,仍不敷6,567萬4千元,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列帳科目為「國有財產業務-業務費-稅捐及規費」,全數於113年12月執行完畢。
表1 國產署北區及中區分署113年度辦理繳納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分署
預算數
預算
調應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
決算數
北區分署
497,015
399
48,141
545,555
中區分署
151,498
1,781
17,533
170,812
合計
648,513
2,180
65,674
716,367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三)評估意見: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為辦理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規定尚無不符;惟該署繳納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近4年度(110至113年度)均因所需經費不敷而動支第二預備金,與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1項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未合,允宜核實編列預算,俾符實際。
(分機:8661 鄧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