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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第1項、法務部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12款、法務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為辦理「獎勵民眾檢舉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數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連續2年以相同事由動支,允宜檢討改善

法務部113年度於「法務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申獲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用以支應辦理「獎勵民眾檢舉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以下通稱檢舉獎金)所需經費不敷數,屬獎補助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申請動支,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8月7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先行簽撥1,500萬元,嗣依檢舉獎金發放進度,於同年9月24日再簽撥1,500萬元,合計3,000萬元。

(二)動支原因:法務部113年度於「獎勵民眾檢舉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項目編列6,020萬元,截至同年5月底止已核發完竣,惟經該部調查局、各地方檢察署及警察機關報請核發或待審檢舉獎金之金額,合計達6,820萬餘元,估計至該年底尚須核發前揭金額之半數,經檢討相關預算調整支應後仍有不敷,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執行情形: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加計原編列預算數6,020萬元、自獎補助費勻支100萬元及自業務費流用374萬4千元,合計可支用預算數為9,494萬4千元,全數執行完畢。

(四)評估意見:依「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規定,檢舉獎金係分階段核發,較不易事先精確預估受理案件數、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時程以及法院判決之日期及結果,致實際發放金額與原編列預算數有所落差;此外,為達成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妨害選舉之政策目標,檢舉獎金宜及時辦理審核及撥付作業,故法務部辦理「獎勵民眾檢舉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數,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尚符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惟該部112年度亦以檢舉獎金經費不敷之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1,800萬元,且112及113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數占該年度檢舉獎金原編列預算數之比率分別為30.95%及49.83%,似有漸增之勢,宜加強覈實編列,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