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支第二預備金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農業災害之緊急救助經費不敷數,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農業部於「農業發展」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2億元,係為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稱天災救助基金)辦理農業災害之緊急救助經費不敷數,實際動支數與申請動支數相同。茲就其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動支,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12月30日核定動支22億元補助天災救助基金辦理農業災害之緊急救助所需經費不敷數,並已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函送本院備查。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113年因凱米颱風及康芮颱風等造成農業嚴重損失,農業部就受災區域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恢復生產,該部估算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13年度資金總需求,因該等天然災害事件影響,增加為85.32億元(包含凱米颱風救助金需求43.74億元、康芮颱風救助金需求13.96億元),遠逾113年度該基金收入來源,恐難以負擔,經由該部主管公務預算移緩濟急調整支應14億元後,資金缺口仍達40.85億元,爰於113年12月18日函請行政院專案協助。
2.天災救助基金113年度基金來源原編預算數27億1,033萬6千元,加計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22億元及其他調撥數,合共82億821萬4千元,113年度基金用途自編決算數75億4,840萬4千元,預計本期賸餘6億5,981萬元。
(三)評估意見:天然災害之發生具有高度不確定性,難以事先預估發生之規模與頻率,113年度凱米及康芮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情況嚴重,農業部以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辦理農業災害緊急救助,救助支出增加,致原預算數不敷支應所需經費,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相關規定尚無不符。
(分機:8663鄭寧)
